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中國國民黨區級黨部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 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 八十九 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一八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區級黨部之組織,依本規程行之。

第二條 區級黨部(鄉鎮市區)為基層工作推動中心;以每一鄉、鎮、縣轄市、區設立一個為原則。


第三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遴聘委員和當然委員組成,並隨職務異動改聘。
遴聘委員:現任黨籍鄉鎮市區長、縣市議員、代表會主席、農漁會總幹事、區級黨部各工作委員會召集人、重要社團領導幹部等,由上級黨部遴聘之。
當然委員:區分部委員會常委。
區級黨部置主任委員一人,並視實際需要置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均由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得由上級黨部遴派。

第四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上級黨部之指示及本區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建立黨的組織,並指導支援其活動,開展服務工作,促進社會建設。
三、培植並管理本區幹部。
四、實施黨員訓練,培養黨性、黨德,增進組織意識。
五、宣傳本黨政策,反映民情民意,掌握社會脈動,擴大結合群眾。
六、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七、執行黨的紀律。
八、籌集並支配本區黨務經費。
上級黨部得就區級黨部之特性,分別規定其特別任務。

第五條 
區級黨部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定為二年。

第六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議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其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七條 
區級黨部委員應依黨的任務需要,實施分工,並應深入基層,加強組織活動及社區服務、訪問黨員、結合民眾。

第八條 
區級黨部置主任一人,投票所較多地區增置副主任、專員若干人,由上級黨部派任之;縣市議員選區設書記一職,以綜合區域性黨務,由主任兼任,主任(書記)承主任委員之指示,執行黨的任務並綜合處理日常業務。

第九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為開展工作之需要,得經上級黨部同意設各種工作委員會,規劃推動基層黨務工作,並輔導、支援區分部推動各項活動及服務工作。

第十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應設紀律委員會,掌理黨紀案件之監察糾舉與審議,暨財務之稽核與審核等事項。
紀律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委員及常務委員,均由上一級黨部遴派之。紀律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以常務委員為主席,常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決議事項,送區級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區級黨部黨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以下簡稱黨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集臨時黨員大會。
一、上級黨部指示召集時。
二、本級委員會認為必要時。
三、所屬區分部委員會半數以上之請求時。
區級黨部因所轄區域過廣或黨員過多,不能召集黨員大會時,經上級黨部之核准,得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區級黨部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檢討本區委員會之工作。
二、決定基層黨務發展方針。
三、檢討同級從政從業同志執行黨的任務績效。
四、研討地方建設、社會建設及為民服務事項。
五、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第十三條 
區級黨部經費、黨費及特別捐收支情形,應按期報告本級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本規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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