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中國國民黨直轄市、縣(市)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四六次 會 議 通 過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九屆 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 第 九十 次 會 議 備 案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 五 日第十屆 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 第一九六次 會 議 備 案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 四 日第十屆 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 第二四三次 會 議 備 案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二十一次 會 議 備 案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七十三次會議修正備案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一一九次會議修正備案
中華民國 七十 年十二月 十 日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備案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 十 三次 會 議 修 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 十 四次 會 議 修 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 十 九次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各直轄市、縣(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織,依本規程行之。


第 二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暨委員若干人。委員會含遴聘委員和當然委員,並隨職務異動改聘。
遴聘委員:現任本黨籍縣市長、立法委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黨團書記長、縣級各工作委員會召集人、重要社團領導幹部,由縣市黨部報請上級黨部遴聘之。
當然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鄉鎮市區黨部主任委員。
國軍退除役人員支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各縣市青年工作總會總會長兼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上級委員會之指示及本級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組織所屬黨部,並負責其所轄範圍內黨務規劃、指導、統合及考核等工作。
三、協調所屬從政、從業同志執行黨的決策,貫徹本黨任務。
四、聯絡並團結所在地區社會各階層人士,支持本黨政策,協助貫徹本黨任務。
五、輔導黨員開展社會關係,促進地方建設與發展。
六、培養並管理所屬幹部。
七、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八、執行黨的紀律。
九、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


第 四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負責日常黨務之執行及貫徹黨的任務,並視需要得置副主任委員若干人,襄助主任委員執行黨的任務,均由本會委員互選之。必要時得由上級黨部暫行派代,兼任副主任委員為無給職。


第 五 條 
本會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任期為二年,委員因職務變動改聘或增聘,經報請上級黨部核定後聘任之。


第 六 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七 條 
本會得設同級評議委員會,名額與同級委員會同。
評議委員為榮譽職,職司評議縣市黨務,提出建言,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評議委員資格為:曾任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委員一任以上,或熱心黨務,有具體貢獻者。


第 八 條
本會置書記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與副主任委員之指導,處理日常黨務。


第 九 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其組織職掌如下:
一、行政室:掌理本會議事、人事、出納、會計、總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會事項。
二、第一組:掌理所屬黨部之組織、訓練、輔選及黨政關係等工作。
三、第二組:掌理青年、婦女及社團聯繫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四、第三組:掌理宣傳、媒體聯繫及兩岸事務等工作。
五、紀律委員會:掌理紀律案件之監察糾舉與審議等工作。

第 十 條 
本會置專職幹部若干人,含主委(副主委)、書記長、總幹事(組長)、書記(兼)、主任、副主任、專員等,編制表另定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紀律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人、委員五人至十五人,由上級黨部遴派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紀律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以常務委員為主席。常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決議事項,送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第 十二 條 
本會視工作需要,經中央委員會之核准,得設組訓、文宣、社團、青年、婦女、榮民、客家、原住民等各種工作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由本會聘任之。



第 十三 條 
本會經費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報請中央委員會核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規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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