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中國國民黨區分部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區分部委員會之組織,依本規程行之。




第 二 條 
區分部委員會為基層工作行動單位;以村里為範圍,報請上級黨部核准後設立之。


第 三 條 
區分部委員會置常委一人,由區分部委員互選之,必要時得由上級黨部遴派。
區分部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黨員選舉之,必要時得由上級黨部遴派。
區分部委員會下設小組,置小組長一人,由黨員選舉之,必要時得由上級黨部遴派。

第 四 條
區分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上級黨部之指示及本級委員會之決議。
二、吸收黨員,開展服務工作。
三、宣傳本黨政策,反映民情民意,掌握社會脈動,擴大結合群眾。
四、在各種選舉中,動員支持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五、協助徵收黨費。
上級黨部得就區分部之特性,分別規定其特別任務。
上級黨部得就區分部之特性,分別規定其特別任務。


第 五 條 
區分部委員會常委、委員、小組長任期為二年。



第 六 條 
區分部委員會黨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以下簡稱黨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集臨時黨員大會。
一、上級黨部指示召集時。
二、所屬黨員半數以上之請求時。

第 七 條 
區分部委員會經費、黨費及特別捐收支情形,應按期報告本級黨員大會。


第 八 條 

本規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附:區分部黨員大會程序。 
一、宣告開會(報告黨員人數及實際出席人數)。
二、主席就位。
三、全體肅立。
四、唱國(黨)歌。
五、向國旗黨旗及 總理遺像行三鞠躬禮。
六、主席恭讀 總理遺囑。
七、主席報告。
八、上級指導員致詞。
九、工作報告。
十、工作檢討。
十一、討論提案。
十二、臨時動議。
十三、宣讀黨員守則。
十四、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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