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務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第17屆第51次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程依據本黨黨章第三章「組織」之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海外所有組織統稱為海外黨部,以中央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海外部為總部。

第三條  
海外黨務組織以分部為基本單位,黨員的權利義務在所屬分部中行使。幅員較大之地區或國家,同一地區分部達三個以上得聯合組成支部;同一地區支部達三個以上得聯合組成總支部

第四條  
海外黨部之權力機關如下:
一、    分部為黨員大會,閉會期間為委員會。
二、    支部及總支部為委員會。

第五條  
分部委員會委員由分部黨員直接選舉產生為原則,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  
支部委員會由參與之分部推派代表組成;總支部委員會由參與之支部推派代表組成。

第七條  
支部、總支部得設評議委員會,同地區之中央評議委員、中央委員為當然成員。評議委員會對支部、總支部委員會有提興革意見、監督、以及仲裁爭議之權責。

第八條  
因受僑居國環境之限制,海外黨部不能依上述方式運作者,其組織由中央另訂之。

第九條  
本規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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