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1日 星期三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員繳納黨費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第54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據《中國國民黨黨員繳納黨費辦法》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本黨黨費,分為黨員黨費、黨員捐獻兩種;黨員繳納黨費為黨員應盡之基本義務,海外黨員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 海外黨員依下列原則繳納黨費:
(一)海外黨員在黨籍所屬分部繳納黨費。
(二)每人每年繳納金額為美金10元,月繳美金1元。
(三)黨員得視意願主動提高認繳黨費標準。
(四)一次繳納黨費美金300元以上者,終身毋需再行繳納黨費。
(五)海外分部得比照當地幣值定價。

四、海外特殊地區無法依上列原則繳納時,得另訂定標準,經向中央報備核定後實施。

五、海外分部於收取黨員繳納黨費時,應開掣收據,並在黨籍資料中註記。

六、海外分部黨費所得全數留在分部做為發展黨務、服務黨員、舉辦活動之用。每年需向中央組織發展委員會海外部列報黨費收支情形。

七、分部委員會之財務負責人需將黨費收支情形,於每次委員會及黨員大會時提出報告。

八、黨員依規定應繳納黨費而未繳交者,暫停一切黨權。黨員補繳黨費後四個月,始恢復應有黨權。超過兩年未繳納黨費者,視為自動退黨。

九、本要點經中央工作會議核備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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