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6日 星期六

中國國民黨青年團團員資格認定辦法

民國96年9月28日核定施行。

第一條(目的)
為提升青年團團員對於團務之參與度,特定訂中國國民黨青年團團員資格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團員組成)
團員組成分成預備團員、正式團員與傑出團員三種。

第三條(預備團員)
各校具有在學青年資格者,填具入團申請表,即成為本團預備團員。

第四條(正式團員)
為本團預備團員,且於該年度活動參與累計獲得四點積點,並依團章規定繳納團費二百元,即可晉升為正式團員,團費為年繳制,以團籍總檢日作為年度劃分。

第五條(傑出團員)
為本團正式團員,且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具有傑出表現者,由總團部認定為傑出團員,並頒與傑出團員證。

第六條(認定方法)
預備團員及正式團員,依照活動參與度區分採積點制,詳細內容如下:
(一)參與總團部所辦理之活動可計一點積點,特殊重要活動可計兩點,各活動積點總團部將於團籍總檢時統計。
(二)參與支(分)團所辦理之活動,總團部將於活動進行前審核,每次參與以0.5點為原則,特殊重要活動經總團部認定可計一點,各活動積點將於團籍總檢時統計。
(三)積點有效時間以一年度為限,依團籍總檢日作為劃分。
傑出團員:凡正式團員,於校園活動、競賽活動、公益活動、團務工作、黨務工作...等,具有傑出表現者,由總團部審核認定成為傑出團員,其比例不得超過所有正式團員二十分之ㄧ。


第七條(義務)
本團所有團員須謹守義務如下:
(一)遵守青年團所有規章與辦法。
(二)配合總團部、支(分)團辦理之活動。
(三)積極參與學生活動,拓展本團在學青年工作範圍。


第八條(權利)
預備團員享有參與青年團舉辦所有活動之權利。
正式團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與青年團所有舉辦之活動。
(二)總團長、支團長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其他團章規定之所有權利。
傑出團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擔任總團部舉辦活動之幹部。
(二)由總團部推薦至黨內各級民意代表辦公室或其他相關工作實習。


第九條(修正)
本辦法之修正應由總團長召集各校支團長,經由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後為之,並報請中央工作會議核備。


第九條(施行)
本辦法報請中央工作會議核定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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