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6日 星期六

中國國民黨青年團支(分)團組織辦法

民國96年6月5日,中國國民黨第17屆第2次全國黨代表大會追認通過。

第一條(法源)
中國國民黨青年團分支團組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中國國民黨青年團章程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分團成立)
以學校為單位,人數達十人者,得填具申請表格成立分團,一校不限一團,直屬於各校支團,如該校無成立支團則暫直屬於總團部。

第三條(支團成立)
以學校為單位,該校正式團員達三十名以上,得填具申請表格成立支團,直屬於總團部,一校限成立一支團。

第四條(分、支團長)

分、支團設團長一人,其選舉方法如下:
(一)分團長由該團團員互選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二)支團長由該校所屬分團之正式團員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權利)
分、支團享有權利如下:
(一)支、分團得參與本團辦理之所有活動。
(二)支團得與總團部合作辦理活動,亦得自行辦理活動,並得檢附活動相關資料於活動前向總團部申請部分或全額補助。

     第二款所規定之補助,依該支團正式團員之人數為評定標準,由總團部審核予以補助。

第六條(義務)
分、支團需遵守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團章與各項規章。
(二)配合總團部之ㄧ切活動。
(三)積極拓展組織,廣召有志在學青年參與。


第七條(修正)
本辦法之修正應由總團長召集各校支團長,經由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而後為之,並報請中央工作會議核備。

第八條(施行)
本辦法報請中央工作會議核定後施行之。
Tags :
分享至 Google Plus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