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7日 星期二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議事規則1011126(新條文)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議事規則
1.中華民國411030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41116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
3.中華民國464810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修正
4.中華民國541239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03次會議修正
5.中華民國65122211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
6.中華民國84124簽奉秘書長核定
7.中華民國909316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5次會議修正
8.中華民國9261616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58次會議修正
9.中華民國9351716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67次會議修正
10.中華民國1011126日第18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152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之議事,除黨章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 本會議以每星期一上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中央委員會秘書長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成員如下:出席人員為秘書長、政策會執行長、副秘書長、本會各單位主管、經指定之政策會副執行長、青年團總團長或執行長。列席人員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執行長、黃復興黨部書記長、立法院黨團書記長、主席辦公室主任、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各單位相關副主管、主任等。
    如有需提報中央常務委員會之議案,在工作會議停開期間,可簽奉秘書長核定後先行辦理,嗣後再補提工作會議完成程序。
    出席同志應親自參加會議,不克出席時應派人代理;列席同志不克列席時應先請假。
第三條 本會議議程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編訂,簽請秘書長核定。各單位之提案或報告案,均應簽奉秘書長核閱後,於會議前一週星期五中午前,併同原簽影本送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彙編。
第四條 本會議之任務:
    一、研辦主席提示事項。
    二、研辦中央常務委員會議交議事項。
    三、研討黨務重要工作及本黨決策之擬議事項。
    四、審議中央委員會重要規章、工作計畫及工作檢討改進事項。
    五、審議中央委員會預算、決算及追加案。
    六、一般黨紀案件之審議。
    七、研討各單位提報有關重要業務問題及協調配合事項。
第五條 本會議如須表決,以舉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用起立或無記名方式行之。 (註:本條為新增文字。)
第六條 本會議決定()事項,除須報請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核議者外,餘經決定()後,即由各主管單位執行之;並將執行情形送考核紀律委員會彙整,於下次會議提報。
第七條 本會議開會時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紀錄,經秘書長核閱後,呈請主席核備,並於下次會議時確定之。
第八條 本會議之議程、決議、紀錄及各出列席同志之重要發言,除會議決定由文化傳播委員會統一安排對外發布,或指定業務相關主管同志對外說明外,與會同志對於本會議內容,對外一律嚴守秘密,不得擅自透露。
第九條 本規則經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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