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新聞稿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新聞稿  

名嘴馮京當馬涼 法律不同亂夾纏 104/01/15

「名嘴們引用法條不對,這就是馮京當馬涼!」,今日(15日)上午國民黨立院黨團記者會中,黨團書記長兼政策會代理執行長費鴻泰一邊出示法條及中選會公文一邊表示,在選舉補助款上,一般公職人員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由「候選人」在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而總統、副總統的選舉補助款,則適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由「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於三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兩者不同,不應扭曲混淆,建議名嘴們多念點書吧!

立委李貴敏補充表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是依據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所制定,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細部規定有所不同,有些人以自身選立委或議員的經驗來推想總統選舉相關規定,但兩者實際適用法條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黨團首席副書記長廖國棟則說,國民黨領取總統選舉補助款之法源依據及款項流向都很清楚,包含「姚神」姚立明等政論節目名嘴不應再繼續抹黑!且「姚神」身為小英基金會的董事,是否應以相同標準公平檢視蔡英文之總統選舉補助款流向?

費鴻泰也說,根據媒體報導(2012-06-12╱聯合報╱第A11版),蔡英文在總統大選的補助款,三分之一交給民進黨,餘款加上「三隻小豬」募款經費則做為小英基金會的資金來源。請問小英基金會是不是挪用了民進黨的錢?民進黨有沒有依政治獻金法的規定捐錢給蔡英文?蔡英文有申報嗎?馬總統選舉補貼款全數由國民黨領取,編入當年預算並向內政部提交決算書,所有經費收支都很清楚!希望名嘴不要再夾纏不清了。

另外,針對昨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的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費鴻泰鄭重表示,該案並非行政院、總統府要求排案審查,也不是黨團推動的法案,國民黨團正式表達不支持該案的立場,也會建議黨籍委員不要再繼續推動此案。


附件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代表、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


第43條

候選人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前項當選票數,當選人在二人以上者,以最低當選票數為準;其最低當選票數之當選人,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應以前一名當選人之得票數為最低當選票數。


第一項對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三十日內,由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三個月內掣據,向選舉委員會領取。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 條

本法依憲法第四十六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制定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41 條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應共同具名領取。

第一項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二十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同組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於三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
Tags :
分享至 Google Plus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