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3日 星期一

中國國民黨黨旗覆棺辦法

中國國民黨黨旗覆棺辦法
104年4月13日第19屆第68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修訂

一、 本辦法依據「中國國民黨黨旗製造與使用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黨黨員逝世符合左列各款之一者,特予黨旗覆棺:
(一) 曾任本黨中央評議委員、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黨務顧問暨中央委員會各一級單位主管或曾任全國黨代表等同階幹部者,生前著有功勳者。
(二) 本黨黨員及黨務工作幹部,因致力革命事業而犧牲;或生前致力革命事業,曾獲本黨中央頒予二等以上獎章獎勵者。
(三) 本黨黨員黨齡滿四十年以上,最近一次黨籍總檢查合格,生前對黨務工作有貢獻,曾獲本黨中央頒予獎章、獎狀獎勵者。
(四) 應黨員遺屬請求時,得酌予放寬申請黨旗覆棺。
(五) 本黨黨員逝世,經核定國旗覆棺者,准予黨旗覆棺。

三、 黨旗覆棺由下列單位申請:
(一) 自由地區:由中央委員會所屬各有關單位或直轄市、國軍退除役人員黨部、縣市級黨部申請。
(二) 大陸地區:由政策委員會大陸事務部申請。
(三)海外地區:由組織發展委員會海外部申請。

四、 申請黨旗覆棺者,其申請單位應檢附黨旗覆棺申請書(如附件)及有關資料,以供審查。

五、 黨旗覆棺,申請與核定權責區分為兩種:
(一) 直接向中央委員會申請者,由副秘書長核定。
(二) 經向直轄市、國軍退除役人員黨部、縣市黨部申請者,授權由主委核定。以上均致贈黨旗及覆棺證書。

六、 黨旗覆棺之實施:
(一)黨旗覆棺之人員,由申請單位推定,或協助家屬遴定。
(二)棺柩入葬前,將黨旗及證書交由遺屬保管,以留永念。

七、 本辦法經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檔案下載:中國國民黨黨旗覆棺辦法.doc
檔案下載:中國國民黨黨旗覆棺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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