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 星期三

中國國民黨廉能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國國民黨廉能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十四次常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十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一0八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四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一一九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十六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0四年六月三日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七十七次常務委員會議修正

第一條 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為貫徹「選舉不買票、執政不貪污、問政不腐化」之宣示,達到「清廉、勤政、愛民」之目標,依黨章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設置廉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監督對象為具有下列身分之本黨黨員: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長。
二、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
三、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
四、於國、公營事業、政府轉投資事業、政府出資成立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基金擔任政府代表之人員。
五、第一款人員之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卑親屬及其配偶。

第三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受理檢舉前條各款所列人員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
二、調查前條各款所列人員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
三、考核前條第一款所列人員競選政見執行績效。
四、查核黨內提名前條第一款所列人員之廉能素行。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中黨籍委員不得超過九人,餘由具社會清望之公正人士擔任,均由本黨主席提名交由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聘任之,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委員互推之。

第五條 本會於必要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六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會議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本會開會時得邀集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七條 本會辦理廉能事項如下:
一、設置專屬網站、廉能信箱及檢舉專線,並加強宣傳以擴大效果。
二、發現有貪瀆或其他不法案件,應主動進行調查。
三、檢舉案件如經調查屬實或已明顯損害本黨形象聲譽時,應即提報本會審議。
四、定期蒐集總統、副總統、直轄市長、縣(市)長同志競選政見執行績效之資料,彙整提報審議,並適時對其施政作為進行民意調查,以為監督考核之依據。
五、專案將重大事項之監督考核結果提中央常務委員會議報告。
六、加強與本黨執政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研考、計畫、政風等單位之聯繫,以利資料之蒐集和彙整。
七、辦理直轄市、縣(市)長同志廉能指數評比。
八、要求直轄市、縣(市)長同志針對所屬各單位做施政清廉指數之評比,以為監督考核之依據。

第八條 本會就檢舉案件及調查、考核、查核事項進行審議後,得為下列處理之建議:
一、不予提名。
二、撤銷提名。
三、申誡。
四、停止黨權。
五、撤銷黨籍。
六、開除黨籍。
七、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第九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至五人,受執行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各項業務。

第十條 直轄市、縣(市)委員會設廉能小組,其辦法另定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Tags :
分享至 Google Plus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