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智庫觀點】黨產處理條例恐違憲


【智庫觀點】黨產處理條例恐違憲

立法院本會期訂7月15日休會,當前國內外民生與南海國土安危問題亟待解決,但民進黨黨團仍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列為昨日休會前討論事項第一案,國民黨黨團進行杯葛,朝野爭執不休。

國民黨一直深陷黨產爭議的泥沼,面臨黨產合法性遭到質疑的嚴峻挑戰。但何謂「不當」黨產?即便有不當,卻未必屬不法。更何況,就算是不法所得,能否合法訴追,亦有相當的疑問。該條例若依現有草案版本通過,未來恐將引發諸多憲法上的爭議。

首先,以今日標準定過去是非,必然觸及溯及既往的問題。有識者常援引1990年東德民主派全面清查共產黨黨產為例,問題是台灣現實狀況與東德有很大的區別,恐難完全比照辦理。當時的東德體制徹底瓦解,黨產和附隨組織被全面清算,並不涉及對抗善意第三人或法律信賴保護問題。但台灣有關財產權的各種法律仍然繼續適用,新所有者必然訴諸《民法》,主張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作為特別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推翻過去依法完成的交易,恐怕也很難避免違憲訴訟。

再者,「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若事實上只有個別政黨適用,縱使形式上符合一般性與抽象性之法律本質要求,仍與法治國家「個案法律禁止原則」有違。法律案係以處理國家事務或為保障個人權利作為立法標的,不能針對某單一法人團體的特定事務作為立法標的。對於特定個人或法人團體的事務處理,國家應依該事務的不同性質,而分別賦予行政機關或交由司法機關以行政處分或以司法判決的方式。換言之,即便「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通過仍不能免除違憲的審查。

此外,如要允許國家權力介入黨產的調查處理,此等權限必須在合憲情形下,由適當國家機關為之。針對不當黨產的處理,於行政院下設「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賦予該機關強制處分、強制調查等權限。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5號之意旨,行政機關不能享有逾越行政權的權限,不得侵犯其他機關憲法或法律上之獨立、核心權限,也不能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將「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設於行政院下,恐有違反釋字第585號解釋之疑慮。

最後,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符合最高法原則與法價值之拘束,這些法原則與法價值來源自憲法理念,包括一切正義理念所匯集之價值判斷。如果立法有必要性,政黨不能有黨營事業、黨產,那所有的政黨都應該一體適用。國民黨即便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黨產,但於現今若要為其特別立法,就必須顧及正當程序之保障,凡此考量的原因無他,此乃為法治國的基本核心價值。

(本文刊登於1050715中時電子報言論頻道觀點)


*閱讀全文: http://www.npf.org.tw/1/1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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