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日 星期一

【智庫觀點】說好的 學校該負起的雇主責任呢? 陳星貝



【智庫觀點】說好的 學校該負起的雇主責任呢?  陳星貝

所謂《勞動基準法》的本意是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訂之最低標準。又因為勞基法是所有勞動者最基本的保障,而且實務上勞基法對相關勞動權益的保障優於教師法。又根據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規定除下列工作者不適用《勞基法》外,其餘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勞基法》:其中與教師有關者有二項:1、公立各級學校及幼稚園、特殊教育事業、社會教育事業、職業訓練事業等﹝技工、工友、駕駛人、臨時人員除外﹞之工作者。2、私立各級學校之編制內教師、職員及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大專院校的兼任教師至今仍遭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兼任教師並未有實質的工作權保障,導致大專兼任教師「續不續聘」的生殺大權完全操之在校方手中,校方不須具備任何正當事由,便能合法不續聘兼任教師(不似勞基法上的勞工須由雇主證明「確不勝任」,才能夠資遣或解雇)。兼任教師依《性平法》第15~25條在生育期間享有產假、陪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等保障,但對於大專兼任教師來說,在缺乏《勞基法》的相對應保障之下,這些生育保障都只是「看得到,卻用不到」的虛假保障條款。大專兼任教師及私校非編制內的教師,實質上視為學校之約聘人員(勞動本質),既然沒有《教師法》的保護,為何不能採用《勞基法》,這是勞動部急須與教育部協調的地方。

其次,蔡英文競選期間的青年政策中明確提到包括「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與「大專院校負起雇主責任」。早在2008年與2014年,勞動部就將公私校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保障,《大學法》修法有非常多漏洞,通過後,甚至可能出現無薪資的「黑工」。目前的執政黨有足夠權限退回草案,確不執行,也不要求各校全面依法負起雇主責任。依舊是無法履行承諾並落實政策,實在辜負、欺騙眾多年輕人的選票。

目前全國約有1/2的兼任教師,比例太高,無法服人,而且皆不適用《勞基法》!在此建議教育部應檢討如何提升專任教師人數、減少兼任老師人數,並且要趕緊依短中長期提出辦法,也應盡快與勞動部達成共識,未來應採逐步、漸進式的方式納入《勞基法》。

<已刊登於2016/7/25風傳媒觀點投書>

*以上內容僅代表各媒體、作者觀點
*原文出處: http://www.npf.org.tw/1/1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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