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9日 星期一

【時事點評】蔡英文不應提名許宗力教授出任司法院院長



蔡英文不應提名許宗力教授出任司法院院長


2003年至2011年間,由陳水扁任命的前司法院大法官許宗力教授,蔡英文要提名他擔任司法院長兼大法官一職。然而,已經擔任過大法官的許教授,如何能夠再回任大法官呢?總統府說,「再任」(再次擔任)不等於「連任」,所以許教授可以回鍋任職。

我們認為,這是總統府知法玩法,這樣的任命,完全破壞了最高釋憲機關的獨立與超然地位,違反了憲法保障司法獨立的理念。此例一開,後患無窮,其他已經卸任的大法官,將都可援例再度出任大法官;司法院大法官將會充滿有僥倖之心,討好統治者之徒,以便一再回任大法官。因此我們認為,蔡英文應該撤回對許教授的司法院長提名,而且不應該任命任何一位前任的大法官,再度回任大法官。

因為,在任期如果是終身制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美國實質的憲法法院),並不會發生連任、或再任的問題。但是,在任期不是終身制的憲法法院、或釋憲機關,例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我國的司法院、法國憲法委員會,則連任,或者再任,都不應該容許。因為這三個憲法法院法官的職位,都是法律人的最高殿堂,是為法律人的最高榮譽。這些成員的職位應該從此封頂,不再有任何再任、連任或晉升的機會。為的就是要讓他們專心在職,超然中立,不討好任何政治權力的人物。如果容許卸任的大法官,回任或再任,就會導致有的大法官,有僥倖之心,在任內時,押寶討好某一黨派的總統,意圖在卸任之後,再度回任。如此一來,獨立超然的大法官角色,就完全被破壞,完全喪失司法院大法官此一最高憲法解釋機關,獨立審判的制度設計本旨。這樣的制度破壞,就是違憲!

我們可參考國外的制度,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任期12年;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4條第2項,明文規定:法官不得連任,亦不得再被選任。法國憲法委員會委員,任期9年;法國憲法委員會組織法第12條規定,憲法委員會委員,除了他原先是取代任期沒有正常結束的委員,而且前一個委員剩下來任期,沒有超過三年的話,那麼這一個新的委員,在承接原先這「未滿三年」的任期之後,可以再擔任一次憲法委員會委員。但是只限於這種情況,可以再任;其他情形,一律不准再任。這兩國的立法宗旨都是一致的,全力確保憲法法院成員的超然與中立,所以不讓他們有僥倖回任的途徑。

德法兩國都努力保護釋憲機關的司法獨立,蔡政府卻要主動破壞司法院大法官的超然獨立嗎?如果許宗力可以回任,那就開了惡例:其他的卸任大法官,也可以援例再一次回任。如此一來,除了破壞大法官的獨立超然之外,還讓同一黨派的總統,可以不斷任命前一位相同黨派總統所任命的退任大法官!司法獨立的功能,將全部被破壞!大法官的人事,將被大幅壟斷,如死水般不動。這不僅違反憲法保障的司法獨立,也違反了蔡英文司法改革的宗旨!蔡英文應該立即撤回對許宗力的司法院長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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