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10日 星期三

【智庫觀點】兼顧教育及安全 打造兒童心樂園 曾慧青


【智庫觀點】兼顧教育及安全 打造兒童心樂園 曾慧青

夏日天氣炎熱,兒童在戶外遊玩因為遊樂設施設計不當導致燙傷的意外頻傳,更突顯出國內兒童遊設施的安全性有待加強,實值主管單位正視,還給兒童安心的遊樂空間。


據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曾針對國內181所學校的遊樂設施所做的調查發現,僅有3%學校的遊樂設施是安全無虞;同時,該會曾抽查全台80座大型公園,也發現其所設的兒童遊戲器材僅有一半算是合格。行政院消保會針對國內速食店、百貨公司及大賣場等148家業者附設的免費兒童遊樂設施進行調查,也同樣發現因設施乏人管理、維修,只有5%的合格率。兒安團體的調查則發現,全台有超過六成的兒童曾在遊戲設施受傷,在在顯示台灣兒童不論在室內、室外遊樂時,皆暴露於可能受傷的危機中。除安全性備受質疑,大多數的兒童遊具為符合CNS規範,以及國內製造兒童遊具的廠商有限,導致多數的兒童遊具呈現制式化且無分齡設計,也缺乏身障兒童適用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中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應辦理兒童及少年遊戲與遊樂設施、玩具、用品、交通載等標準、檢查及管理,惟目前國內規範兒童遊樂設施的依據「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需符合國家標準CNS12642、CNS12643,但規範僅是行政命令亦未訂定罰則,靠業主自主管理、自行查核,只須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填交書面報告,更未具體要求供應者應責成專業定期維修管理,因此也就形同具文,未能有效規管。僉以該規範僅針對附設之室內外、非機械式、非營利性兒童遊設施,而營利性兒童遊戲設施卻不在此規範對象中。而各級地方政府所轄國小校園附設遊樂設施,非屬私人各行業附設,其規管係依據教育部及地政府所訂之「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及「校園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可見國內兒童遊樂設施的法規明顯有缺失,且呈現管理單位多頭馬車的情形。


質言之,中央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了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攸關兒少遊戲與遊樂設施相關規定外,亦應儘速修正規範,明訂對失責者課以應負之責任,同時積極推動遊具安全標章的專業認證制度,以促進相關業者產製及維護更安全的兒童遊具與設施,建構友善的遊樂環境,保障兒童遊樂時的安全,並重新考量兒童遊戲場使用區域性以及教育性,以分區、分機能、分齡方式重新規劃兒童遊戲空間。
(本文曾刊登於2016.8.9人間福報論壇)

*以上內容僅代表各媒體、作者觀點
*原文出處http://www.npf.org.tw/1/16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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