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

【時事點評】興航事件,政府應制定防止脫產法律保護勞工



興航事件,政府應制定防止脫產法律保護勞工



復興航空事件繼續延燒,政府不只是失職在狀況外,更是部門不同調,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與交通部長賀陳旦,互打臉打得不亦樂乎。蔡政府在興航案發前,惡化兩岸航線景氣,致使興航營運雪上加霜,是失策;監控失靈,未能察覺興航惡化,粉飾太平,坐令員工與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是失職;在案發後,機關互相打臉,荒腔走板,更是失能!

本案也凸顯現行法制,對無預警解散公司的勞工權益保障,仍嫌不足。更令人憂慮的,是蔡政府再度用民粹違法的手法,解決此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是律師出身,卻說:法務部已凍結興航兩個信託基金共12億,並且還要扣押董監事財產。問題是:在法院沒有確定董監事有淘空的不法情事之前,政府憑什麼法律,要檢察官去扣押他們財產?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賦予政府此種權限,這是違法之舉!還說,「檢察官偵查的過程,行政院無法指揮」;「但檢察官都聽到大家的聲音了」,這不是擺明著要干預檢察官辦案嗎?難道蔡政府辦不當黨產辦上癮了,也把黨產會以違憲違法手段,凍結國民黨財產的作法,拿到民航公司來用?

我們認為,應該對無預警停業或解散,勞工通通失業的公司案件,為防止脫產,確保員工與消費者的權益,應考慮制定專門的防止脫產法。或在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勞基法或相關法律裡,訂定專門的防止脫產條文,來處理脫產事宜。我們憲法的立國精神,是民生福利國家原則,不能容忍惡劣的若干公司經營者,利用合法手段脫產。這部防止脫產法,可考慮下列原則:

第一, 設立勞資爭議法官,甚至成立勞資爭議專門法庭,可在案發時,由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讓勞資爭議法官緊急受理,審查關係人的財產狀況。法官可以扣押財產,或者同意檢察官的凍結財產聲請。如果情況緊急,檢察官可以先凍結公司實際管理人、董監事的財產,在凍結期間,這些關係人可以向法院陳明理由之後,再動支財產。法官若不同意檢察官的凍結,此凍結失效;法官若同意檢察官的凍結,這凍結可轉為扣押。這樣可以搶時效,檢察官的凍結可保全公司負責人的財產,法官則有多一點的時間來研究案情,並且避免檢察官的濫權;因為扣押與否,仍由法官決定。

第二, 對於公司實際負責人的財產,或雖不是在他名下,但實際供他使用、支配的財產,法律授權檢察官可凍結處分,法官可扣押。

第三, 子母公司雖然獨立,但防止脫產法可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母公司必須對於惡意倒閉或解散的公司,負起清償責任。這不是反商,而是企業應盡的契約責任,不容許無良企業合法脫產,母公司賺飽飽,把子公司的爛攤子丟給社會。

為防止政府濫權,也為保護勞工與消費者的權益,防止脫產法,確實有必要推動。我們呼籲不分藍綠,共同為催生這部法律而努力!
Tags :
分享至 Google Plus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