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 星期五

回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新聞稿

新 聞 稿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 105.12.23

回應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新聞稿

有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12月23日針對本黨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民國105年11月2日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即認定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之執行,作成否准裁定(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停字第122號,下稱裁定)乙事,本黨將依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以維護權益。

1. 裁定認為若原處分違法而遭撤銷,對於本黨並無不能回復之損害,亦無避免難以回復損害之急迫必要性,惟查,自黨產會作成原處分之日起,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之日常營運已發生嚴重之影響,相關涉及兩公司之融資、財務、營運等事項,均已發生嚴重之拖延,尤其,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幾次向黨產會申請同意,均需由黨產會召開委員會決定,此情對於該兩公司之股東權益已有嚴重影響。

2. 又本黨對於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之營運,多年來均信託予專業人士為之,本黨並未涉入其人事、財務或業務,該等專業人士之營運成果亦有目共睹,黨產會作成之處分後,即要求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均應事前取得黨產會許可始能營運,顯然將造成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實際上營運之困難,屆時亦將使該二家公司之價值減損,對本黨產生難以回復之實質損害。

3. 又原處分作成所依據之聽證程序,顯有諸多瑕疵,原處分亦有顯然違法之情形。綜上,本黨對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定,深感遺憾,將依法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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