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時事點評】政治檔案開放,必須遵循程序正義來做,切莫學被法院打臉的黨產會!



【時事點評】政治檔案開放,必須遵循程序正義來做,切莫學被法院打臉的黨產會!
如果說,黨產會打著侷限轉型正義旗號,行破壞普世程序正義之實的作法,已經被法院連續打臉三次的話,那麼行政院擬議中的「政治檔案法」,也會有破壞程序正義的嫌疑,不可不慎!
因此,國民黨文傳會黨史館,要在此嚴肅澄清自由時報12月19日的報導。
第一,該篇報導的兩位記者,並未向黨史館採訪求證關於政治檔案法的立法意見,刻意歪曲了王文隆在會議上的發言記錄。王文隆的發言指出,政治檔案法不應違反一般立法原則,採「針對性立法」,刻意規範某一政黨。他在會上也強調,目前黨史館所藏1981年之前的中常會資料都公開了,歡迎大家來看,並沒有如記者所述,嗆聲說不公開檔案等語。與會人員的發言,皆有完整會議紀錄可以稽查,因此我們對於自由時報記者任意歪曲發言原意的報導,提出嚴重的抗議,特此聲明更正。
第二,有關大溪檔案案黨務類的開放,前經本黨秘書長李四川與國史館前館長呂芳上訂有明文契約,僅同意國史館在館內公開,並未同意開放線上閱覽,該批資料自今年年初便已公開,得在國史館與黨史館兩地閱覽。應本著契約精神來執行,本黨從未封鎖該批檔案不公開。該篇報導同樣扭曲事實,我們也要特此更正。
第三,政治檔案法當初立法的原意,是將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起,至1992年11月6日解除戰地政務止,政府機關、私人與民間團體,保管有關228事件、或在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下因觸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涉及籌畫、鎮壓、調查、追溯、通緝、執行,或對國家、社會具有重大影響之政治事件的檔案或各類紀錄與文件,予以立法。就其立法之說明觀之,其規範對象,主要是涉及政治事件之政府機關檔案,因流落民間而需要移歸而言。在整個檔案管理局的立法說明,以及政治檔案法的草案中,「中國國民黨」的字眼完全沒有出現,故而該報導對法條的詮釋不應無限擴大解釋,明指該法針對某一特定私人或是團體。
第四,我們要求政府,必須明訂政治檔案的定義,以及該法適用的範圍,避免以違憲的法律,侵害了憲法保障的民間法人財產權、資訊自主權、隱私權及個人資料權利。
第五,政府不可藉以單純的行政命令,或者變相經由專家學者審查等方式,未經司法程序,便粗暴地將私人財產(包括資料)予以沒入,如此作為與不當會的手法如出一轍,違法違憲,令人髮指。將來也很可能在訴訟之時,通不過法庭的檢驗,不當會近日多次敗訴,已是前車之鑒,政治檔案法切莫重蹈覆轍。
第六,檔案如果以任意歸公之名,而隨著執政者的隨意抽離,那原本資料的脈絡就會被切斷,資料也變得零散,原本的歷史圖像被割裂,將會成為另一場災難。不僅增加專業史家考證的困難,一般民眾要查考也非常不便。如果執政者為意圖把民進黨統治神格化,而把其他對手政黨的檔案,做選擇性的公布,或隱瞞刻意不公布,或乾脆銷毀,以今天民進黨一黨獨裁,又屢屢違法的情況下,誰又能進行有效的監督?那將是歷史的浩劫!
以外國的立法例來說,法國政黨以及工會的檔案,以及個別國會議員的檔案,都是屬於私人檔案,不歸屬於國家,而仍由政黨、工會、議員自己所擁有。如果私人檔案具有公共利益性質,而且檔案所有人也同意的話,檔案可以由國家指定為「歷史檔案」。如果檔案所有人不同意的話,則國家必須先經由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的同意,才能把私人檔案,指定為「歷史檔案」,程序非常慎重,決不是行政機關草率說了算。必須注意的是,歷史檔案性質的指定,只是一種檔案性質的認定,完全沒有把檔案的私人所有權,移轉到國家的效力!而且一旦指定為歷史檔案後,檔案所有權人,還可以向國家申請補助,作為維護保管檔案的費用。相對地,歷史檔案的指定,是永久性質,而且有拘束後手的效力。不論檔案移轉給誰,歷史檔案性質永不會改變。可見外國對於檔案的保護與管理,兼顧到公共利益,以及私人財產權的維護,而且以正當程序為之。這些都非常值得我國借鏡。
所以我們嚴肅地呼籲,對於政治檔案法的制定,務必經過慎重討論,而且必須以合於憲法程序正義,忠於歷史脈絡,不是改寫歷史的方式來做。切莫治絲益棼,惹出更多違憲違法的爭議出來,方為正辦!
Tags :
分享至 Google Plus 分享至 Line 友善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