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7日 星期五

國民黨仍持有尚未兌償約385億元之中華民國政府債權

新 聞 稿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 106.03.17

國民黨仍持有尚未兌償約385億元之中華民國政府債權

中國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今(17)日召開「國民黨申報385億元黃金債券(相當於104萬兩),黨產會應正視國民黨對中華民國的貢獻」記者會。他強調,依照黨產條例第11條規定,「本會(黨產會)之調查,應恪遵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換言之,對於國民黨黨產,不論有利或不利的部份,黨產會都應該調查,不查就是「瀆職」。但目前的黨產會對國民黨有利的部分不查,只查不利部分,根本是已有先入為主的立場,「先射箭再畫靶」。

邱大展強調,繼申報齊魯公司相關資料後,國民黨將向黨產會申報黃金公債部分,他呼籲黨產會對國民黨有利、不利的黨產資料都應該調查,否則就是「濫權」、「瀆職」,請黨產會根據黨產條例第11條做出調查報告書,還給社會一個事實真相。

邱大展說明黃金公債相關資料指出,近來國民黨清查舊有黨產時,針對ㄧ批民國三十六年中央政府發行之第二期美金公債(U.S. Gold Bonds)。雖年代久遠,其狀況完好,重新予以清點估算現值約新台幣385億元。

國民黨文獻多次記載該筆黃金債券在戰亂中由專人輾轉運抵台灣。後委託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保管,分裝於六十八箱內,保存至今。且在民國七十八年二月於國民黨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時列入所附之財產彙總表。

依正確計算方式,此批政府債券之本金及未領息票合計為美金36,480,920.50元。由於當時係採「金本位制」。依美國黃金儲備法案之規定,35美元可以兌換一盎司(31.1035克)黃金,因此債卷換算黃金為1,042,312.0143盎司(即1百零4萬2千3百1拾2英兩,約相當於3萬2千4百1拾9公斤)。以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黃金價格每克NT1,188元計算,即達約值新台幣385億1,439萬8千元。

【國家財政危機下 繳購美金公債具時代價值】

由於當年大陸戰亂因素,惡性通貨膨脹導致國家財政遭逢重大危機,中央政府需彌補財政赤字、穩定幣值與物價,故於民國三十六年頒布美金公債條例(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為現行有效法規),其中第四條規定,購買人須以美金存款或美金現幣繳購、或以其他外幣存款或現幣,依照中央銀行牌價,折合美金繳購;或以黃金繳購,其折合率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政府發行美金公債,意在以合法合理方式重新恢復金融貨幣秩序,解決非常時期之社會民生問題。

國民黨當年基於協助政府挽救金融秩序為優先,決定以政黨自有黃金繳購民國三十六年第二期美金債券一批,充實國庫缺口,且此筆美金債券之時代價值甚為重要,對後續民國三十七年幣制改革發行金圓券、政府來台後發行新台幣等一連串財政措施具有穩定作用,此一過程對國家存續之影響極為深遠。

【未兌償債權、暫不處理債券 為國家貢獻初衷不改】

政府自民國三十八年底遷台後仍歷經大小戰事,包括民國四十四年大陳島撤退,本黨基於共同守護國家安定之責,並未考慮動用此筆債券,以與社會共體時艱。此筆公債在民國四十六年全數到期後,國民黨考量時局仍相當艱難而未予兌領,一貫以來其用意都是支持政府穩定國家經濟、為台灣社會經濟做後盾。民國五十年代,政府因應國家財政需求所發行歷次公債,均有較高利率,在當時市場利率較優的時空背景,若本黨欲為己謀利,大可兌償這筆美金公債另作投資。

然而國內經濟於民國七十至八十年代大幅起飛,國民黨基於重視國內朝野各界意見,並透過立法程序支持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該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針對條例中所示「國家統一前,下列債務不予處理:一、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及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二、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對於暫不處理此項債權之立法意旨及立法結果表示尊重。再者,遵照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文之意思,國民黨亦未要求國家立即清償此筆債務,是為國民黨於民主憲政中,維護政黨與國家發展之間良善關係所持態度,但並不表示國民黨喪失法律上所具有此項債權。

【美金公債具法律地位 政府無理由可刻意忽略】

綜合法律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此筆民國三十六年所發行的第二期美金公債在法律地位上,屬於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國民黨的債務,两岸關係條例第63條亦認定此為國家債務性質,加上大法官釋字475號解釋更賦予此為債權人「對國家之債權」。

儘管中華民國政府可能因政治演變而由不同政黨執政,但此批政府發行美金公債不僅具有國家歷史沿續過程的重要意義,亦在金融穩定的演進中深具價值,加上隨時空演變而在憲政法理賦予如此明確的法律地位情況下,任何一位執政者與任何一位政府部門官員,都沒有理由可以刻意忽略此批美金公債的存在,以及國民黨過去以繳購公債、協助國家社會度過危機的初衷與貢獻,特別是國民黨仍合法有效持有國家債權的事實。

黨產會為新成立不到半年的單位,對於國家社會發展歷史過程與法律演進的延續性,較無深刻的連結,似未必能以宏觀立場做出正確認識,其所稱本黨財產都是在台灣不當取得的,除了未審先判之意圖明顯,所主張內容根本與歷史事實相左,且忽略前述國家於危難之際,政黨對國家穩定發展所具備之良善動機與付出。國民黨於此時提出民國三十六年政府發行之美金公債一事,意在希望任何一個政黨執政時,應正視中華民國政府對此債券所負的責任。一個政府不能任意剝奪人民團體的權益,也不能選擇性忘記所應負有的債權,欠缺最起碼的公平判斷,以刻意迴避忽略,將社會大眾對國家歷史事實的既有認知,割裂扭曲。

附註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5號解釋文

「政府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國庫債券,係基於當時國家籌措財源之需要,且已包括當時大陸地區之稅收及國家資產為清償之擔保,其金額至鉅。嗣因國家發生重大變故,政府遷臺,此一債務擔保之基礎今已變更,目前由政府立即清償,勢必造成臺灣地區人民稅負之沉重負擔,顯違公平原則。立法機關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授權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於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民國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外幣債券及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二、國家行局及收受存款之金融機構在陸撤退前所有各項債務,於國家統一前不予處理,其延緩債權人對國家債權之行使,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之意旨,與憲法第二十三條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應遵守之要件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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