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 星期五

黨代表選舉資格將依入黨或回復滿四個月規定辦理

新 聞 稿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 106.03.31

黨代表選舉資格將依入黨或回復滿四個月規定辦理

有關中國國民黨黨代表參選人黨齡資格限制一案,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胡文琦表示,國民黨今(31)日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依裁定「國民黨第20屆黨代表選舉資格應依據民國105年12月21日第19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46次會議通過,於106年1月10日公告之『第20屆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認定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參選人之資格」。換言之,「入黨或回復黨籍滿四個月者」即可參選。

106年1月10日公告之選舉辦法第十條候選人資格規定如下:

「國民黨黨員入黨或回(恢)復黨籍滿四個月,於一月二十日前完成手續,其黨費繳至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依規定免繳黨費者不在此限),具有黨權者為選舉人。

具選舉人資格,恢復黨籍者須滿一年,未違反本黨黨章第三十五條『廉能條款』規定,經隸屬選區具有黨權之黨員三十人以上連署者,得為候選人。」

胡文琦表示,中央黨部已經通告各縣市黨部第20屆全國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請依上揭法院裁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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