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國民黨:日產轉帳是彌補國民黨戰時損失

新 聞 稿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 106.03.23

國民黨:日產轉帳是彌補國民黨戰時損失

有關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106年3月24日針對中國國民黨合法取得日產(國產)進行聽證以認定是否應移轉國有或追徵價額一事,國民黨行管會主委邱大展與張少騰律師今(23)日召開「黨產轉帳取得於法有據-訓政、憲政有別」記者表示,國民黨於對日抗戰結束後,以人民團體身份接受中華民國政府以日產(國產)作為國民黨對日抗戰補償,符合當時有效之法令,亦無違反黨產條例第4條所定「政黨本質」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情形,屬於國民黨合法且非不當取得之財產,不應命國民黨移轉國有或追徵價額。

邱大展出示多項歷史文件指出,依據民國20年(1931年)5月12日國民會議制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30條第1項規定,「訓政時期由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行使中央統治權」,由此可知,訓政時期即以黨治國,即為「黨國」體制。這是台灣要從日本統治下的法令到行憲的過度時期。

邱大展進一步說明,訓政時期的國防最高委員會第185次常務會議決議,「業由事業主管機構估值,擬准以該機構之戰時損失由黨部併案向政府結算轉帳」。也就是國民黨抗戰時期的損失,經主管機構估值後,由日產來「轉帳」賠償。當時賠償的對象不只是國民黨,而是所有日本侵害中國或台灣時所造成的損害。

邱大展強調,從這些歷史文件中可以了解,只有「轉帳」沒有「撥用」,在政府文件中也找不到有關「轉帳撥用」的名詞解釋。黨產會所謂「轉帳撥用」的土地,國民黨比黨產會更想知道是哪些土地?

邱大展並出示相關文件證明,國民黨當時並未想將公有財產轉成黨產,包括34年5月19日六屆全國代表大會諸多黨員提案以國家資源鞏固黨之財源,但均遭否決。此外,地方執行委員會提出欲依省級機關學校使用日產轉帳撥用方式(無償使用),但國民黨財委會代電奉總裁手令,除已專案飭辦外,應一律租用。

國民黨不僅未想將公有財產轉成黨產,還有多項替國民政府代墊款項的證明,邱大展表示,中央改造委員會39年10月5日會議中確定國民黨17年12月至26年6月為政府墊款購飛機款、修建南京中山路款、建築公墓紀念堂款、革命軍遺族學校款等,中改會40年2月20日第五次會議確定上述墊款合計當時美金215萬2,866.59元。

張少騰律師則說明訓政時期轉帳取得財產的法令效力如下:

1. 依據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訓政時期係以黨治國,於此段期間由國防最高委員會統一黨政軍之指揮代行中央政治委員會之職權,指揮國民政府各部門,其職權包含制訂法律之權力,國防最高委員會議於35年2月25日第184次、35年3月18日第185次及36年4月11日第227次常務會議決議通過:(1)政黨及其所屬機構依法取得之土地應歸其所有;(2)戰時損失由黨部併案向政府結算轉賬;(3)國民黨接收敵偽產業列入中央黨部35年度追加事業費。是以,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以日產作為國民黨抗戰損失賠償係「合法有效之法令」。

2. 國民黨依據國防最高委員會決議所取得之黨產,在法制上係憲法層次之問題,且36年12月25日前(行憲日)所有訓政時期政府制訂之法令,除與憲法抵觸者外,於中華民國憲法實施後仍合法有效,此有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第1條第1款規定可茲佐證(「本大會此次通過之憲法,應由國民政府於中華民國36年1月1日公布,其準備實施程序如下:一、自憲法公布之日起,現行法令之與憲法相牴觸者,國民政府應迅速分別予以修改或廢止,並應於依照本憲法所產生之國民大會集會以前,完成此項工作。」)。因此,國防最高委員會之前述決議均屬合法有效之法令。

3. 國民黨依據前述法律有效之決議以人民團體身份接受政府補償因戰爭所受損害乙事,並「無違反政黨本質」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況且,受補償者不限於中國國民黨此一特定人民團體,尚有其他學校、私人或團體等,益徵國民黨取得日產之原因,並無不當。

4. 本次聽證調查之不動產,係補償國民黨之戰爭損失,並非黨產條例第5條第2項所稱由國民黨無償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之不當取得財產,因此,黨產會不應認定此等財產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亦不得向國民黨追徵價額,在此,呼籲黨產會勿刻意忽視史實,恣意作成違法、違憲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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