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2日 星期五

中國國民黨直轄市、縣(市)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四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四六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九十次會議備案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五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一九六次會議備案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七月四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二四三次會議備案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二十一次會議備案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七十三次會議修正備案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一一九次會議修正備案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十日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二十七次會議修正備案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三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0六年八月九日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七二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各直轄市、縣(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組織,依本規程行之。

第二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中央委員會之指示及決議。
二、組織所屬黨部,並負責其所轄範圍內黨務規劃、指導、統合及考核等工作。
三、協調所屬從政、從業同志執行黨的決策,貫徹本黨任務。
四、聯絡並團結所在地區社會各階層人士,支持本黨政策,協助貫徹本黨任務。
五、輔導黨員開展社會關係,促進地方建設與發展。
六、培養並管理所屬幹部。
七、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八、執行黨的紀律。
九、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暨委員若干人。委員會含遴聘委員和當然委員,並隨職務異動改聘。
當然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鄉鎮市區黨部主任委員、現任本黨籍縣市長、立法委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黨團書記長、縣市級各工作委員會召集人。
遴聘委員:重要社團領導幹部、社會賢達人士及地方重要人士等,由主任委員遴聘後,提報經本會委員會議同意後,報請中央委員會聘任之。
國軍退除役人員支級委員會主任委員、各縣市青年及婦女工作總會總會長兼任本會副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黨員直接選舉產生,負責黨務工作之執行及貫徹黨的任務,並視需要得置副主任委員若干人,襄助主任委員執行黨的任務,由主任委員聘任後,提報經本會委員會議同意後,報請中央委員會聘任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主任委員出缺時,中央委員會得派員代理補足原任所遺任期。

第五條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當然委員因職務變動改聘或增聘,應報請中央委員會聘任之。

第六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七條
本會得設同級評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得依曾任直轄市、縣(市)級委員會委員一任以上,或熱心黨務,有具體貢獻者聘任之,提報經本會委員會議同意後,報請中央委員會聘任之。
評議委員為榮譽職,職司評議縣市黨務,提出建言,由主任委員每年召開會議乙次,並擔任會議主席。

第八條
本會置書記長一人,由中央委員會派任之,襄助主任委員推動黨務發展工作。

第九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其組織職掌如下:
一、第一組:掌理所屬黨部之組織、訓練、輔選及黨政關係等工作。
二、第二組:掌理青年、婦女及社團聯繫及為民服務等工作。
三、第三組:掌理宣傳、媒體聯繫等工作。
四、行政室:掌理本會議事、人事、出納、會計、總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業務事項。

第十條
本會置工作幹部若干人,書記長及第一組總幹事由中央支薪派任,其餘人事由本會自行募款聘用。

第十一條
縣市主委得遴選黨籍設於該縣市之現任全國黨代表,擔任該縣市鄉鎮市區義務職主任,以擴大服務黨員並經營責任區。
前項任免應提請本會委員會議通過。
義務職主任任期與任命之縣市主委同。

第十二條
本會設紀律委員會掌理紀律案件之監察糾舉與審議等工作,置常務委員一人、委員五至十五人,由本會遴選後報請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本會紀律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以常務委員為主席。常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之。決議事項,送經本會核定後實施。

第十三條
本會設財務委員會掌理經費籌措及財務管理等工作,置財務長一人、委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聘任後,提報經本會委員會議同意後,報請中央委員會聘任之。
財務委員會之運作,由中央財管單位督導並定期稽核。

第十四條
本會視工作需要,經本會委員會議之通過,得依需要設組訓、文宣、社團、青年、婦女、榮民、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各種工作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均為無給職,由本會聘任之。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預算,除中央撥付之業務經費外,其餘經費由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會負責籌措,相關收支經費會計作業悉由中央行管會統一辦理。
中央撥付之業務費由秘書長核定。

第十六條
縣市主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喪失本黨黨籍者。
二、違反本黨紀律經停止黨職、停止黨權三個月以上、撤銷黨籍、開除黨籍處分者。
三、因故不能行使職權達三個月以上者。

第十七條
本規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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