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0日 星期一

中國國民黨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總統候選人提名作業要點


中國國民黨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 總統候選人提名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第 20 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 74 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據)

本作業要點依「中國國民黨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候 選人提名特別辦法」、「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 名辦法」暨「中國國民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民意調 查作業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評估徵詢黨員參加初選意願)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依據選情評估,徵詢有意爭取或被推薦黨 員參加初選意願。同意參加初選黨員名單應於 108 年 6 月 10 日公佈之。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徵詢對象應具備「中國國民黨第 15 任總 統副總統選舉總統候選人提名特別辦法」第四條所規定之資 格條件。

第三條(選務作業費)
參加初選同志(以下簡稱參選同志)應於中央提名協調小組 公佈參加初選黨員名單前,繳交選務作業費新臺幣 500 萬元 整(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 或保付支票為限,抬頭:中國國民黨)。 選務作業費之款項用於辦理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民意調查 等相關作業經費運用,多退少補。但於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 和民意調查尚未執行前,以書面表達退出初選者,退還選務 作業費二分之一。

第四條(參選同志委託出席)
參選同志應出席之各項會議,參選同志本人不克出席時,得 出具委託書委託一人代表出席。如參選同志本人或受委託人 未出席,視同放棄表示意見之權利,應無條件接受會議決議 事項。

第五條(會議決議說明)
各項會議決議事項應由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指定專人統一對 外發言,必要時得由文化傳播委員會發佈新聞稿或召開記者 會說明。

第六條(參選同志座談會)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應於 108 年 6 月 14 日前召開參選同志座 談會,說明與決定下列事項:
一、 初選作業之規定。
二、 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之規劃。
三、 參選同志應遵守之事項。
四、 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督導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於 6 月 23 日至 7 月 4 日間辦理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聯繫電視臺以現場立即 方式播出,並於本黨臉書粉絲專頁直播。
國政願景電視發表會節目播出時間應廣為週知,並邀請新聞 媒體採訪報導。

第八條(民意調查執行小組)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應邀請民意調查學者專家組成「民意調查 執行小組」,討論決定執行民意調查之機構、時間、方式、 觀察、爭議之解決等相關事項。
民意調查執行小組由召集人召開民意調查執行會議,邀請參 選同志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表一人出席,中央提名協調小 組指派代表列席,討論決定委託五家民意調查機構。
在民意調查執行前,民意調查執行小組應召開民意調查執行 說明會,召集參選同志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表一人、參選 同志指派之觀察員、執行民意調查機構代表等說明民意調查 執行細節,以統一執行方式。

第九條(民意調查)
中央委員會依據民意調查執行會議之決議,委託五家民意調 查機構,於 108 年 7 月 5 日至 7 月 15 日間使用統一之問卷 題目各執行乙次,每家每次有效樣本數不得少於 3000 個。
民意調查樣本以各家民調機構系統內已定期更新之中華電 信住宅電話資料庫為抽樣清冊,依直轄市、縣市公民數比例, 抽取電話號碼樣本進行訪問。
電話號碼樣本數應為有效樣本數之五倍,但視執行需要,電 話號碼樣本數得酌予增加。
民意調查採戶中(內)抽樣,受訪者必須年滿 20 歲,為中 華民國國民。
各執行民意調查機構應就樣本之地區、性別、年齡、教育程 度進行代表性檢定;有關地區分佈之加權處理,應以直轄市、 縣市為單位。
參選同志得指派觀察員至現場觀察民意調查之執行,每位參 選同志指派之觀察員於各執行民意調查現場以一人為限。未 於規定期間內指派觀察員者,視同放棄現場觀察權利。
中央提名協調小組應會同民意調查執行小組於民意調查執 行完畢後次日公佈民意調查結果。

第十條(民意調查問卷及計算方式)
民意調查問卷內含「政黨對比式」及「黨內互比式」二種題型。政黨對比式題型對比人選之擇定,由民意調查執行小組擬定。
民意調查計算方式如下:
一、各提名登記同志該次民意調查「政黨對比式題型」(或 「黨內互比式題型」)所得之支持樣本數(分子)除以該 次民意調查「政黨對比式題型」(或「黨內互比式題型」) 全部登記同志已表態支持樣本數之總和(分母),所得商 數即為各提名登記同志於該次民意調查「政黨對比式題 型」(或「黨內互比式題型」)之支持率(未表態者不予 計算)。
二、各參選同志各家民調機構所得之支持率:以各參選同志 「政黨對比式題型」所得之支持率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加 上「黨內互比式題型」所得之支持率乘以百分之十五之 結果,為各參選同志各家民調機構所得之支持率。
三、各參選同志於五家民意調查機構所得民調支持率之平均 值,即為各參選同志之民意支持率。 各項計算均採四捨五入至小數點第三位。

第十一條(初選競選規定)
參選同志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損害本黨聲譽、破壞本黨團結或惡意攻訐同志之情事。
二、不得以賄賂、期約或暴力手段,爭取支持。
三、不得以聚眾示威、抗議方式,影響提名作業。

第十二條(考核紀律)
各級黨部考核紀律委員會,在提名作業過程中,對於違紀案件應主動查察, 並接受檢舉;如有違紀情事,經中央考核紀 律委員會查明屬實者,應予撤銷參加初選及提名資格,並以黨紀議處。
未獲提名及未經核准而逕自參選之黨員,應以黨紀議處。

第十三條(提名)
中央提名審核委員會依據民意調查結果,決定建議提名名單,於108年 7月17日前報請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備後,提報 108 年7月28日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四條 (施行及修正) 本作業要點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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