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9日 星期四

一○九年中華民國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 中國國民黨黨員行為規範

一○九年中華民國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
中國國民黨黨員行為規範
中華民國108828日第20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88次會議核定通過實施
第一條  應遵守事項
一、本黨黨員未經提名(徵召、核准),不得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參選。
二、遵照本黨決議,全力協助本黨各項提名(徵召、核准)參選同志當選。
三、本黨黨員不得有為非本黨提名(徵召、核准)候選人公開站台、動員掃街及其他公開助選之行為或具名擔任該候選人競選組織任何職務。
四、本黨黨員與友黨或無黨籍參選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等特殊情況,或基於重大政治任務需要之考量者,得專案報請中央核准,不受前條輔選之限制。
五、本黨無提名候選人參選之選舉區,本黨黨員經該選舉區之黨部同意後,得為友黨或無黨籍參選人助選。
六、本黨黨員應切實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有關規定,依法從事各項選舉活動。
七、本黨黨員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有違反本黨政策及決議,或同志間相互攻訐之言論與行為。
八、本黨黨員違反前列規定者,依黨紀處理。

第二條  違反黨紀之處理
一、黨員違反黨紀自行登記競選者,一律予以開除黨籍或撤銷黨籍處分。
二、黨員違紀助選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止黨權二年以下之處分;但其助選情節重大,對本黨選情影響嚴重者,得予以撤銷黨籍處分。
三、黨員於選舉期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有關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止黨權二年以下之處分;但其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本黨聲譽者,得予以撤銷黨籍處分。
四、黨員有其他違反黨紀行為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止黨權二年以下之處分。
五、各級黨部發現有黨員違紀行為者,應即蒐集事證,依黨紀處理程序議定處分,陳報中央核定。
六、本規範未盡事宜,均依本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對於本規範有爭議者,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統一解釋。

*本文
維護:考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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