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 星期四

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新聞稿

1090116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維持黨產會凍結國民黨永豐銀行中崙分行帳戶及臺灣銀行本行支票事新聞稿

有關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本黨起訴請求撤銷黨產會黨產處字第105002號及第105003號處分凍結處分事,本黨深感遺憾,將依法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維權益。

1.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105年9月20日第一次凍結本黨永豐銀行帳戶存款及命臺灣銀行本行支票禁止兌現,曾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5年11月4日停止執行,隨即黨產會於105年11月7日召集臨時委員會,未經調查,罔顧本黨係將其中於105年8月31日兌現支票5200萬元,全數作為本黨105年8月份全體員工薪資之事實,且永豐銀行帳戶中有本黨105年1月至9月20日黨費收入222,845,877元,即以本黨有脫產疑慮,執意作成相同之處分,凍結本黨永豐銀行帳戶存款及臺灣銀行本行支票九紙。此後,黨產會即實質管理本黨前述帳戶金額及支票支用方式,共計8億3,220萬元。

2.經查,黨產會於105年11月7日上午8點30分方召開臨時委員會,該會議於同日上午9點9分結束,惟凍結處分之書面文件竟於8點50分即已傳真送達臺灣銀行及永豐銀行,斯時該會議仍尚未結束,本黨欲調查該次會議是否在足額委員出席情況下作成會議,惟黨產會竟稱已無會議錄音。由此,益見黨產條例要求本黨提出70年前書面資料之不合理處,公務機關2個月錄音就遺失,本黨需提出70年前的資料,以證明資產取得為合法。由此益見,在民進黨政府執政下,行政機關遵守法治之情形,每況愈下。

3.現法院對於前述黨產會凍結處分明顯之違法瑕疵,不認為有違法之處,並駁回本黨之起訴,對此,本黨認為行政法院作為法律之守護者,實應正視行政機關法制崩壞之情形,發揮撥亂反正之責任,本黨深信法治為民主國家不可缺少之要素,為維持正常法治國家之運作,本黨將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以維綱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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