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41年10月23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42年5月7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42年11月14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44年10月5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46年3月7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46年10月26日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0年11月15日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2年11月23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3年1月27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6年11月20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8年4月10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9年4月2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61年3月8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64年4月28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臨時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65年11月19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67年2月15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68年12月14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73年2月15日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78年6月5日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2年8月23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3年8月26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5年8月23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6年8月28日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8年8月29日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0年7月30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1年8月17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2年8月13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八十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第十九屆中央工作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6日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9月6日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規程依本黨黨章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制訂之。
第二條中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由本黨主席、副主席及常務委員組成之;依黨章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設置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議由本黨主席主持之,主席不克出席時,由主席指定副主席或常務委員一人主持之。
第四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本黨主席提經中央委員會任命之。秘書長承主席之命與中央委員會之決議,掌理一切事宜,對各委員會、院工作負綜合與督導之責。
第五條本會分為六大部門、二個部,設政策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文化傳播委員會、行政管理等委員會、革命實踐研究院、考核紀律委員會,另設國際事務部、大陸事務部及由秘書長督導之廉能委員會,各部門業務執掌如下:
一、政策委員會:
掌理有關維護憲政體制,督導黨團運作,強化政策研究、加強法案研審,積極主動立法,主導政策;縝密規劃政策議題與諮詢服務等相關事宜。
二、組織發展委員會:
掌理全國各地區各級黨部暨組織經營、選舉動員、社會志工、海外、婦女、青年之組織運作、黨籍管理、訓練、社會團體聯繫服務、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輔選工作、政情選情研析、輔選民調、黨政關係等相關事宜。
三、文化傳播委員會:
掌理文宣工作之企劃與策進,國內外新聞媒體之聯繫與服務,國際文宣與交流業務,網路平台管理與網路訊息之蒐報分析,以及黨史史料文物之徵集、典藏,編纂與運用等事宜。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掌理本黨人事管理、本會文書、議事、總務、資訊推廣、及本黨預算、決算、會計、財務收支調度,黨有財產、基金及本黨投資事業資本與資產交付信託之管理,以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職掌之事項。
五、革命實踐研究院:
掌理培育人才與訓練幹部,增進本黨的人力資源發展,鼓勵青年參與公共與國際事務,促進青年發展,研究三民主義、本黨政策與國家發展策略,提供本黨決策參考等相關事宜。設青年團,以在學青年為成員,由選舉產生總團長,其章程及團長選舉辦法另定之。
六、考核紀律委員會:
掌理黨(政)工作督導考核,工作管制,黨紀案件之監察糾舉與審議,暨財務稽核與決算之審核,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七、國際事務部:
掌理本黨國際事務之研究與推動等相關業務。
八、大陸事務部:
掌理本黨大陸事務之研究與推動等相關業務。
九、廉能委員會:
廉能委員會採委員制,督導各直轄市、縣(市)廉能小組,共同監督、調查、考核黨籍從政同志之廉能素行或貪瀆不法,並審議處理,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六條本會政策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黨主席提經中央委員會任命之,負責決議事項之執行,得置義務副執行長若干人,襄助有關業務之推展。
第七條本會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得置義務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分別綜理或襄助各該會之業務。並置委員若干人,襄助有關業務之推展。革命實踐研究院置院長一人,得置義務副院長若干人,分別綜理或襄助該院之業務。並置委員若干人,襄助有關業務之推展。
第八條本會各委員會、院主管由主席提經中央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任命之;副主管、委員由秘書長簽報主席核定任命或聘派。
第九條本會組織架構如附表;各單位工作人員編制另定之。
第十條本會得依需要設置「一般任務編組」及「指定任務編組」,推動各類業務工作。
第十一條本會置黨務顧問若干人,由本黨主席聘任之,備黨務之諮詢。必要時得置法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以應工作需要。
各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置顧問若干人,由各委員會簽請秘書長聘任之,均為義務職。
第十二條本規程經本黨中央委員會全體委員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