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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1900/01/01  文章點閱率:1355 友善列印   字體 :
誰擋陽光法?數字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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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擋陽光法?數字說真相!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2007/1/28)
95年9月底第四會期開始,本黨就將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集會遊行法、政黨法、遊說法等五項陽光法案排入優先法案中,民進黨團則提出「陽光九法」。但是一整個會期中,除政治鬥爭本黨的黨產案外,民進黨完全不排任何一項陽光法案的審查(附件一),這與本黨籍內政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吳育昇和雷倩的認真排案程度,完全無法比擬(附件二);足見誰是真心要陽光,誰是阻擋陽光法案,不言自明。
本黨團除對於民進黨這種毫無民主素養的「假改革」,提出最強烈的抗議之外,也藉此機會向全民報告,民進黨雖然打著改革口號提出所謂「陽光九法」,但事實上民進黨本身從官邸以下弊案纏身,罄竹難書。無怪乎民進黨黨團與委員會召集人根本無心排案,藉此避免受到府方責難。法制與內政委員會本會期分別開會28次、33次;陳金德與高建智兩位召集委員也分別召集9次、6次會議,擔任主持人;但實際上將民進黨陽光九法排入議程的次數卻只有四次,而且全都集中在清算鬥爭在野黨的黨產條例。陳金德委員甚至從來就沒有在委員會中排過任何一案陽光法案。
顯見,民進黨貪腐嚴重,不僅在立法院裡擺爛阻撓法案的推動,無意見到陽光,更只想靠干預司法、操控司法來掌握政權;明(29)天即將召開臨時會,我們卻赫然發現民進黨團為應付臨時會而緊急提出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或將完全沒有經過委員會審查的許多陽光法案放入臨時會提案內,此一則再次凸顯出一向欺世盜名的心態,吃人夠夠;再則也表示民進黨絲毫不顧法案的品質,隨隨便便就要通過法案,有這樣的執政黨,難怪政治經濟都沒有辦法向上提升,尤其是又把清算鬥爭的「黨產條例」放入臨時會,擺明就是想製造衝突,再把責任栽贓嫁禍給在野黨,本黨團呼籲全民應看清楚、想明白,誰才是作賊喊捉賊的元兇!
 
附件二
第六屆第四會期陽光法案推動進度表
               國民黨陽光五法         96.1.28

法案名稱
所屬委員會
本會期總開會次數
國民黨任召委次數
排案審查及
協商次數
修法進度
政治獻金法
內政委員會
33次
吳育昇12次
95.12.28(四)審查
96.01.09(二)協商
進入法案協商期
集會遊行法
內政委員會
33次
吳育昇12次
95.11.15(三)
公聽會
遭民進黨在院會退回程序委員會阻擋交付審查
政黨法
內政委員會
33次
吳育昇12次
95.10.05(四)審查
民進黨將清算本黨之黨產條例以修正動議併入政黨法,以致進度停頓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倩14次
95.11.16(四)審查
96.01.04(四)協商
96.01.08(一)協商
96.01.17(三)協商
協商結論已簽署完成,等待三讀。
遊說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倩14次
95.11.16(四)審查
95.12.06(三)審查
96.01.05(五)協商
96.01.15(一)協商
1月15日民進黨增提三條需協商條文,阻止協商完成。
 

 
資料來源:國會圖書館網站
(一)法制委員會共開會34次,扣除6次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可審查法案之委員會共計28次。雷召集委員倩可審查法案次數為16次扣除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2次,共計14次。
(二)內政委員會共開會39次,扣除6次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可審查法案之委員會共計33次,吳召集委員育昇可審查法案次數為18次扣除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6次,共計12次。
(三)召集委員審查次數之差異,主要受輪值先後、國定假日及加開院會及全院聯席會、考察行程等因素影響。
 
 
 
附件ㄧ
第六屆第四會期陽光法案推動進度表
                民進黨陽光九法         96.1.28

法案名稱
所屬委員會
本會期總開會次數
民進黨任召委次數
排案次數
修法進度
政治獻金法
內政委員會
33次
高建智6次
 
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
內政委員會
33次
高建智6次
置入清算性黨產爭議條文,使進度停頓
政黨法
內政委員會
33次
高建智6次
95.10.14(六)審查
95.12.13(三)審查
 
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內政委員會
33次
高建智6次
95.11.20(一)審查
95.12.14(四)審查
 
遊說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陳金德9次
 
立法委員
行為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陳金德9次
 
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陳金德9次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陳金德9次
與臨時會同時提案
法務部廉政局組織法
法制委員會
28次
陳金德9次
違反政府組織精簡再造,功能與調查局疊床架屋,故未付委審查。

資料來源:立法院國會圖書館
(一)法制委員會共開會34次,扣除6次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共計28次可審查法案之委員會次數。陳召集委員金德可審查法案次數為11次扣除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2次,共計9次。
(二)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共開會39次,扣除6次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共計33次可審查法案之委員會次數。高召集委員建智可審查法案次數為9次扣除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3次,共計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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