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年9月28日核定施行。
第一條(目的)
第二條(團員組成)
第三條(預備團員)
第四條(正式團員)
第五條(傑出團員)
第六條(認定方法)
(一)參與總團部所辦理之活動可計一點積點,特殊重要活動可計兩點,各活動積點總團部將於團籍總檢時統計。
(二)參與支(分)團所辦理之活動,總團部將於活動進行前審核,每次參與以0.5點為原則,特殊重要活動經總團部認定可計一點,各活動積點將於團籍總檢時統計。
(三)積點有效時間以一年度為限,依團籍總檢日作為劃分。
傑出團員:凡正式團員,於校園活動、競賽活動、公益活動、團務工作、黨務工作...等,具有傑出表現者,由總團部審核認定成為傑出團員,其比例不得超過所有正式團員二十分之ㄧ。
第七條(義務)
(一)遵守青年團所有規章與辦法。
(二)配合總團部、支(分)團辦理之活動。
(三)積極參與學生活動,拓展本團在學青年工作範圍。
第八條(權利)
正式團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參與青年團所有舉辦之活動。
(二)總團長、支團長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其他團章規定之所有權利。
傑出團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擔任總團部舉辦活動之幹部。
(二)由總團部推薦至黨內各級民意代表辦公室或其他相關工作實習。
第九條(修正)
本辦法報請中央工作會議核定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