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9日 星期日

王金平院長第19全3次會議立法工作報告暨決議文

中國國民黨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 


立法院從政主管立法工作報告(書面報告)

報告人:從政主管立法院院長 王金平

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代表、各位同志,大家好:

 今天本黨舉行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金平以立法院從政主管同志的身分,向大會提出立法工作報告,至感榮幸。

 第8屆立法委員在101年1月14日選舉出113席,同年2月1日就任,任期4年。之後因故出缺平地原住民立委1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毋須補選),目前有112席,本黨籍立法委員現有64席次。茲將目前立法委員黨籍情形列表如下,敬請參閱:

黨籍
國民黨
民進黨
臺灣團結聯盟
親民黨
無黨團結聯盟
民國黨
無黨籍
小計
區域
44
27
0
0
0
1
1
73
原住民
4
0
0
0
1
0
0
5
不分區
16
13
3
2
0
0
0
34
總計
64
40
3
2
1
1
1
112
 謹就立法院近來主要立法工作概況及未來工作重點提出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副主席、各位代表、各位同志指教。

壹、立法工作報告

 立法院近年來積極通過各項議案,總計第6屆通過498個議案;第7屆更有921個議案;第8屆(共8會期)第7會期通過132個議案,第1至第7會期(含臨時會)已通過780個議案。茲將本屆所通過的議案數臚列如下:

8
法律案
預算案
決算案
廢止案
條約案
同意權
行使
覆議案
對閣揆
不信任案
本院
內規
其他
議案
合計
513
94
16
62
11
13
2
2
2
65
780
 有關預算部分,立法院104年1月23日三讀通過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結果歲入減列新臺幣(下同)226億2,735萬元,改列為1兆7,766億元;歲出減列250億2,213萬元,改列為1兆9,346億元,約減1.28%。另於6月15日三讀通過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議結果,其中營業部分增列稅前淨利464億8,777萬元。

 自去(103)年9月14日本黨舉行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第2次會議迄今,立法院重要立法工作如下:

一、制定長期照護服務法,建構長照體制

 為因應我國人口快速老化所衍生的長期照顧需求,行政院草擬「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以下簡稱長照法)」於100年3月3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由於本案涉及諸多政策選擇,諸如:長照財源、民間力量參與程度、現行各體系之整合、受照護者權益保障、照護機構管理等,各界高度關注,立法委員相關提案即高達16個版本。審議過程歷經4次主管機關專案報告、4次條文討論、5場公聽會、7次協商,始於今(104)年初,整合行政院與立法委員共計17個版本,並將原提案55個條文增修為66個條文。之後,有關長照發展基金部分,再由金平主持3次黨團協商,使朝野對於基金的設置與運作有更多溝通,至於財源,因涉及政策選擇,未獲共識,再以表決方式處理,終使長照法於今年5月15日三讀通過。

 長照法內容涵蓋長照服務內容、人員管理、機構管理、受照護者權益保障、服務發展獎勵措施五大要素,明定長照基金至少需120億元,規劃5年內編列完成,並以政府預算及菸捐為主要財源。本法自公布後二年施行,估計約有76萬失能者可直接受益,其家屬亦可減輕負擔,約有228萬人間接受益,合計受益者占總人口的15.6%,可見建構長照體制之重要,本法之通過,對我國因應高齡化社會具有指標意義。

二、通過房地合一稅改法案,建立合理透明稅制

 鑒於房屋、土地交易採分開課稅,土地按公告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不再課徵所得稅;房屋大多數按房屋評定現值計徵所得稅,導致稅負偏低,且與國際稅制不一致。

 為解決上述房屋及土地分開課稅之缺失,立法院於104年6月5日通過房地合一稅制改革之「所得稅法」及「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修正案,按持有期間依不同之稅率(15%~45%)計算應納稅額,並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有關不動產部分予以轉型,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房地。

 本法案於協商中,本院特別要求增列三種應適用一般20%稅率、而非較高的45%或35%稅率之情況:第一、兩年內非自願性交易;第二、繼承取得的土地出售;第三、個人持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在兩年內興建完成者。並指定房地合一實價課稅的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以落實居住正義並改善貧富差距。本法預定自明(1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UNCAC)於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2005年12月14日生效,目前有175個締約國,共同致力反貪腐。我國為落實反貪腐公約所揭示之法制和政策,立法院於104年5月5日通過「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以制定施行法方式將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明定本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並與現行全球反貪腐趨勢及國際法制接軌,致力預防並根除貪腐。

 另在本公約施行法施行後,國內法令與行政措施如有不符本公約規定者,各級政府機關也應於3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以落實本公約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

四、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開啟臺灣發展低碳綠色經濟

 立法院於104年6月15日通過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明訂我國西元2050年長期減量目標及相關調整機制,並將啟動以5年為一期的階段管制目標,逐步建立從免費核配到有價配售的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

 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方面,預計今年底產生具法律約束力之國際新協議、課予全球所有締約國減量責任之前,我國即完備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之法源依據,彰顯我國支持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呼應全球減碳之具體行動,展現我國善盡保護地球環境之決心,有助我國國際參與。

五、通過海岸管理法及「海洋四法」,邁向海洋國家的新紀元

 臺灣四面環海,為海岸永續發展,政府自民國80年即開始著手研擬「海岸法」草案,經過20多年的討論,多次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研商重整條文,終於103年6月26日將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並於104年1月20日通過制定海岸管理法。海岸管理法統合協調海岸地區保育、復育、開發及管理,以海岸地區範圍界定、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資源保護與海岸防護、規範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等為主要內容,已於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

 再者,由於我國先前海洋事務分散於各部會,導致海洋政策缺乏整體性、連貫性及強制性,並出現權責混淆與功能不彰現象,不利海洋事務健全發展,因此,需有專責海洋機關負責統籌。立法院於104年6月16日通過政府組織改造中的「海洋四法」,即海洋委員會組織法、海巡署組織法、海洋保育署組織法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海洋委員會是政府組織改造中之新機關,納入現有「行政院海巡署」,並新設「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統合海洋事務,不但解決過去幾十年來海洋事務多頭馬車的問題,也代表臺灣邁向海洋國家的新紀元。

六、通過「金融五法」,促進金融產業發展

 立法院於104年1月16日通過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並於22日通過修正銀行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金融五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是第三方支付專法,對於扶植我國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協助青年創業,具有重大效益。修正銀行法部分,放寬轉投資上限與金融債發行目的的限制,提升投資動能,使銀行有足夠併購能量擴大海外布局。再者,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修正,開放保險業在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擴大保險市場規模及國際化,加上已成立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國際證券分公司(OSU),「3O」全數到齊,有助臺灣建立亞太理財中心。保險法修正部分,增訂保險業立即糾正措施機制,使保險業之監理機制更加健全,避免以公帑處理問題保險公司之情形。最後,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修正,對於金融服務業違反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採行不同程度處分,督促金融服務業重視消費者保護,使國內金融市場更加健全。

七、制定博物館法,落實文化平權並提升經營

 自從臺灣歷史最悠久的博物館-國立臺灣博物館成立於1908年以來,我國博物館事業發展迄今,已超過百年歷史。期間各種不同型態的博物館紛紛設立,80年代以公立博物館為主流、90年代私立博物館則蓬勃發展,但各博物館卻分屬不同主管機關,缺乏對博物館事業整體之政策規劃與相關配套輔導機制,導致各博物館雖依其各自條件努力發展,但仍受限於相關法令框架,難有突破表現。

 博物館是與時俱進的文化機構,兼負國人終身學習之社會教育責任,面對多元文化發展及國際競爭,協助博物館朝專業化與國際化方向來經營發展,刻不容緩。博物館法草案自民國72年倡議以來,歷經教育部、文建會多年推動,然因相關法令盤根錯節、博物館的型態不斷演變,致使法案推展進程受阻。政府組織改造於101年5月成立文化部後,凝聚博物館業界共識,並參考國外立法,研提博物館法草案,並於103年8月8日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9月12日一讀付委,歷經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多次審查,終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博物館法。

 博物館法是我國第一部博物館專法,強調博物館之「專業性」、「公共性」與「公益性」,凸顯博物館落實「文化平權」的社會功能,同時配合租稅優惠,鼓勵民間對博物館捐助。期待藉由博物館法的施行,提升博物館之經營,以達文化傳承、藝術推廣、終身學習及國際傳揚之目的。

八、保障勞工權益,縮短工時並提升勞工債權順位

 立法院於104年1月20日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明訂勞工應被清償債權,從工資擴大到退休金及資遣費,並將相關債權順位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大幅提升勞工債權順位,並擴大墊償範圍,扭轉勞工在債權分配中之弱勢處境。多項勞資爭議案件,可望解決。復於104年5月15日再次修正通過,縮短工時並週休二日,將勞工法定工時由雙週84小時調降為每週40小時。

 再者,為健全勞保財務及維護全體被保險人權益,立法院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修正案,增訂勞工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之規定,降低投保單位欠費無法清償之問題,確保勞保基金及全體被保險人權益。並通過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條文,修正案通過施行後,不論適用舊制退休金或新制月退休金之勞工,即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入雇主給與之一次退休金或勞工保險局撥付之月退休金,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使勞工退休後生活,得到更周延保障。

九、制定條約締結法,締結審議程序法制化

 立法院於104年6月12日通過制定條約締結法,將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條約程序予以法制化,適用範圍涵蓋中央行政機關或其授權機構、團體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團體締結的條約或協定,但本法並不適用於兩岸間之協議。本法重要內容包括,在條約或協定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得就談判方針、原則及可能的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提出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條約一旦簽署,也應在30日內,報請行政院轉交立法院審議。由於自由貿易或經濟合作協定等內容都涉及人民權益,行政部門在締約前、中、後取得立法院的支持,可更加貼近民意,降低政策執行之阻力。

十、制定學生輔導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實驗教育三法」,並完成教師待遇法制化

 立法院於103年10月28日通過制定學生輔導法,推動學生輔導工作法制化,有效解決學生輔導困境。103年12月30日通過制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建立我國技職教育的人才培育制度,落實技職教育的務實致用特色,培育社會所需專職人才。103年11月4日及7日則分別通過制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等「實驗教育三法」,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是教育改革史上重要里程碑。

 教師法第20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為將過去以行政命令規範之教師待遇法制化,行政院於104年2月25日擬具教師待遇條例草案,函請本院審議。本院於3月6日將草案一讀付委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4月27日通過草案初審。然而有關私校教師「得」準用公校薪給方式部分,存有準用與否之爭議,相關工會並動員抗爭。經金平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確認私校教師「準用」公校薪給方式,終於104年5月22日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強化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權益之保障,使教師無後顧之憂,安心教學工作,以提升教學品質。

十一、創設「有限合夥」及「閉鎖性公司」,提供企業經營多元彈性

 我國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可分為具有法人格的公司,及不具法人格的獨資及合夥。但在實務運作上,因合夥不具法人格,且合夥人須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因而降低投資者選擇以合夥型態經營商業之誘因。立法院於104年6月5日通過制定有限合夥法,創設具有法人格的「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因屬人合性商業組織,重視個人特性,尊重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精神,賦予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權責,提供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共同從事商業活動的新選擇樣態,有利激發企業創新能力,發展知識經濟產業。

 美國、英國、新加坡等國家,均有有限合夥法之立法案例,有限合夥法公布施行後,我國商業實務將與國際接軌,可吸引外資來臺投資,對於活絡國內經濟、增加國民就業,特別是文創、創投及研發服務業等產業發展將有正面助益。

 另,立法院於104年6月15日修正公司法,引進英、美等國閉鎖性公司制度,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以因應新世代青年創業的需求。

十二、與時俱進,修正食安法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一個國家文明程度的體現,也是政府與人民之間信賴的基礎。食品安全除了依賴政府的嚴格執法及有效管理之外,必須仰賴企業的道德自律,別無良方。而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很多是透過事件發生後不斷的檢討與改進,演化而來。其中更須不同院際、部會、中央及地方共同努力才能達成。

 我國食安問題從100年塑化劑開始,陸續發生毒澱粉、混油、餿水油、摻進口米、混進口茶,食品添加致癌物等危害情事,引發人民恐慌。政府為補救現行管理制度之不足,亦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修正,99年以來已修正7次。當食安問題發生時,社會的焦點會集中在國會,期待國會通過更嚴格的法律把關嚴懲,來解決食安問題。

 以103年「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例,行政院於103年9月25日將草案函送立法院,本院隨即經院會交付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密集審查會,由於委員甚為關心此案,所提相關修正草案共有19個版本,為求食安法制完備,金平與全體委員經過9次密集協商,每個星期都必須把爭議的事項再討論、再協調,朝野費盡心力。

 食品安全的管理問題牽涉廣泛,很多涉及跨部會的協調合作,要做到從產地到餐桌的全面監控,甚至建立預防性及透明化的訊息,必須多方面進行整合,而法律的與時俱進正扮演著重要的關鍵。本修正草案,委員對於諸如法人除罪化、黑心廠商不法利得的追繳等問題存有疑慮,要如何達到「罰得到、罰得快、罰得重」的共識,許多細節是需要討論商議的。在歷次的協商中,司法院、行政院以及本院的各黨團都放棄部分原先的堅持,融合其他的意見,修正提案,才得以讓法案繼續審議,終獲三讀通過。本次修法,從103年9月25日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歷經1個半月,即於11月18日迅速完成三讀,實屬不易。

十三、完成同意權之行使

 依據憲法規定,總統提名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應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本院於104年6月12日,就總統提名之大法官人選行使同意權。

 另外,依據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係由總統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其委員係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本院於104年1月22日,完成行政院長提名之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人選之同意權行使。

貳、未來工作重點

一、明年選舉牽動國家發展,本黨與行政立法更需緊密配合

 在民主化的社會中,人民權利意識高漲,對政府的期望及政策監督的能力不斷升高,對於公共政策的挑戰更是有增無減。本黨為執政黨,重視對民意的回應,擔負起政府應盡的責任。立法與行政是國家權力的核心,立法與行政如車之兩輪,鳥之雙翼,必須有很好的互動,國家的效能才能提升。

 明年即將舉行第14任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結果牽動國家未來發展,為贏得繼續為人民服務的機會,本黨與行政立法更需緊密配合,推動福國利民政策,展現施政成果,以爭取民心支持。

二、持續推動重要議案審議,俾早日通過

 立法院新會期將有下(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及外界所關切的組織改造法、募兵條例、就業服務法、長期照顧保險法等重要議案的審議,對我國未來發展及本黨執政成果極為重要,希望在本黨委員同志的共同努力之下,積極促使相關法案於委員會完成審查函報院會,早日完成審議通過。

叁、結 語

 國會是民意匯集的場所,立法委員背負著各選區人民或各種不同團體的付託,各種不同的意見透過國會多元平臺呈現。國會是政治語言交流的地方,政策溝通的關鍵場所,國會往往最能貼近社會脈動主流。面對外界多元環境,期待本黨與行政及立法部門能互助合作,共同增進國家利益及人民權益,贏得繼續為人民服務的機會!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中國國民黨第19次全國代表大會第3次會議

對立法院從政主管王院長金平同志立法工作報告決議文

 大會審閱立法院從政主管王院長金平同志所提「立法工作報告」後,一致肯定本黨王院長金平同志的努力。

 立法院在王院長金平同志帶領下,展現立法效能,第6屆通過498個議案,上(第7)屆通過高達921個議案,本(第8)屆第1至第7會期,包括臨時會,也已通過780個議案,立法成效顯著。委員同志致力議案審議,表現亮麗。

 立法院本(第8)屆第7會期,通過多項福國利民重要議案,包括:通過10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制定長期照護服務法,建構長照體制;通過房地合一稅改法案,建立合理透明稅制;反貪腐公約國內法化,展現我國反貪腐之決心;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開啟臺灣發展低碳綠色經濟;通過海岸管理法及「海洋四法」,邁向海洋國家的新紀元;通過「金融五法」,促進金融產業發展;制定博物館法,落實文化平權並提升經營;保障勞工權益,縮短工時並提升勞工債權順位;制定條約締結法,締結審議程序法制化;制定學生輔導法、技術及職業教育法及「實驗教育三法」,並完成教師待遇法制化;創設「有限合夥」及「閉鎖性公司」,提供企業經營多元彈性;與時俱進,修正食安法;並行使憲法及法律所賦予之人事同意權。大會嘉勉委員同志辛勞,更欣見委員同志的努力成果。

因應未來挑戰,大會期勉立法院從政同志持續推動事項如下:

一、為贏得繼續為人民服務的機會,全力支持行政部門福國利民施政。

二、國會多元意見,不易整合,仍期以溝通為先,減少本黨執政阻力。

 誠如立法工作報告所言,面對多元意見,立法工作挑戰日增,本黨同志惟有更加團結合作,共創本黨執政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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