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41年10月23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42年5月7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42年11月14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44年10月5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46年3月7日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46年10月26日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0年11月15日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2年11月23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3年1月27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6年11月20日第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8年4月10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59年4月2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61年3月8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64年4月28日第十屆中央委員會臨時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65年11月19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67年2月15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68年12月14日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73年2月15日第十二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78年6月5日第十三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2年8月23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3年8月26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5年8月23日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6年8月28日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88年8月29日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0年7月30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1年8月17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2年8月13日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八十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第十九屆中央工作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6日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本黨黨章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制訂之。
第 二 條 中央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常務委員會,由本黨主席、副主席及常務委員組成之;置常務委員三十九人至四十四人,其中選任常務委員三十二人,由全國代表大會代表從中央委員中票選之;指定常務委員七人至十二人,由主席指定本黨籍縣市長五人、青年團總團長及全國青年工作總會總會長擔任;中央執政時另由主席指定黨籍政務官五人。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執行職務,並對其負責。
第 三 條 常務委員會議由本黨主席主持之,主席不克出席時,由主席指定副主席或常務委員一人主持之。
第 四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本黨主席提經中央委員會任命之。秘書長承主席之命與中央委員會之決議,掌理一切事宜,對各委員會、院工作負綜合與督導之責。
第 五 條 本會分為六大部門,設政策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文化傳播委員會、行政管理等委員會、革命實踐研究院、考核紀律委員會;另設廉能委員會,由秘書長督導,各部門業務執掌如下:
一、政策委員會:
掌理有關維護憲政體制,督導黨團運作,強化政策研究、加強法案研審,積極主動立法,主導政策;以及增進國內外政黨聯繫合作與大陸事務之研究推動,縝密規劃政策議題與諮詢服務等相關事宜。
二、組織發展委員會:
掌理全國各地區各級黨部暨組織經營、選舉動員、社會志工、海外暨國際事務、婦女、青年之組織運作、黨籍管理、訓練、社會團體聯繫服務、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輔選工作、政情選情研析、輔選民調、黨政關係等相關事宜。
三、文化傳播委員會:
掌理文宣工作之企劃與策進,國內外新聞媒體之聯繫與服務,國際文宣與交流業務,網路平台管理與網路訊息之蒐報分析,以及黨史史料文物之徵集、典藏,編纂與運用等事宜。
四、行政管理委員會:
掌理本黨人事管理、本會文書、議事、總務、資訊推廣、及本黨預算、決算、會計、財務收支調度,黨有財產、基金及本黨投資事業資本與資產交付信託之管理,以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職掌之事項。
五、革命實踐研究院:
掌理培育人才與訓練幹部,增進本黨的人力資源發展,鼓勵青年參與公共與國際事務,促進青年發展,研究三民主義、本黨政策與國家發展策略,提供本黨決策參考等相關事宜。設青年團,以在學青年為成員,由選舉產生總團長,其章程及團長選舉辦法另定之。
六、考核紀律委員會:
掌理黨(政)工作督導考核,工作管制,黨紀案件之監察糾舉與審議,暨財務稽核與決算之審核,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七、廉能委員會:
廉能委員會採委員制,督導各直轄市、縣(市)廉能小組,共同監督、調查、考核黨籍從政同志之廉能素行或貪瀆不法,並審議處理,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 六 條 本會政策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黨主席提經中央委員會任命之,負責決議事項之執行,得置義務副執行長若干人,襄助有關業務之推展。
第 七 條 本會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得置義務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分別綜理或襄助各該會之業務。並置委員若干人,襄助有關業務之推展。革命實踐研究院置院長一人,得置義務副院長若干人,分別綜理或襄助該院之業務。並置委員若干人,襄助有關業務之推展。
第 八 條 本會各委員會、院主管由主席提經中央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任命之;副主管、委員由秘書長簽報主席核定任命或聘派。
第 九 條 本會組織架構如附表。
各單位工作人員編制另定之。
第 十 條 本會得依需要設各類工作委員會,推動各類業務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置黨務顧問若干人,由本黨主席聘任之,備黨務之諮詢。必要時得置法律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以應工作需要。
各委員會得視工作需要,置顧問若干人,由各委員會簽請秘書長聘任之,均為義務職。
第十二條 本規程經本黨中央委員會全體委員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