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三年中華民國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
中國國民黨黨員行為規範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第二十一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65次會議核定通過實施
一、黨員未經提名(徵召、核准),不得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參選,違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開除黨籍之處分。
二、黨員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有違反本黨政策及決議,或同志間相互攻訐之言論與行為,違者得處以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三、黨員不得有為非本黨提名(徵召、核准)參選人公開站台、動員掃街及其他公開助選之行為或具名擔任該參選人競選組織任何職務。未經本黨同意,不得為非本黨籍參選人助選、助勢;未經本黨同意,亦不得邀請非本黨籍參選人為自己助選。違反規定者得處以停止黨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四、黨員與友黨或無黨籍參選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等特殊情況,或基於重大政治任務需要之考量者,得專案報請中央核准,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五、黨員應切實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本黨黨章及決議從事各項選舉活動,全力協助本黨各項提名(徵召、核准)參選同志當選,違反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止黨權二年以下之處分;但其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本黨聲譽者,得予以撤銷黨籍處分。
六、本黨無提名候選人參選之選舉區,黨員經該選舉區之黨部同意後,始得為友黨或無黨籍參選人助選。
七、各級黨部對所屬黨員違反本行為規範者,應依本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規定辦理。
八、本規範未盡事宜,均依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對於本規範有爭議者,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統一解釋。
下載點:113年黨員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