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民黨第二十一屆第二任中央常務委員選舉淨化選風實施要點
113年 1月31日第21屆第
94 次中央常會核議通過
一、本黨辦理第二十一屆第二任中央常務委員選舉,為淨化選風,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選人應遵守事項:
1.不得以違法言論攻訐參選同志或致損害本黨聲譽,破壞本黨團結之行為。
2.不得以暴力、脅迫、不法腕力、聚眾示威或其他類似非理性方式參加選舉或影響選務活動之辦理。
3.不得成立、參加換票聯盟或其他類似組合團體及參加其活動。
4.不得以請客、送禮方式從事競選;亦不得有以行求、交付、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方式從事競選之行為。
5.不得舉辦或參加與此次選舉有關之任何聯誼、餐宴或類似活動。
6.參選人之助選人員及支持者為參選人而有上述行為者,視同參選人本人之行為。
三、選舉人應遵守事項:
1.不接受請客、不收受金錢、禮物及其他不正當利益,並負有檢舉賄選之義務。
2.禁止參加任何類型與此次選舉有關之聯誼、餐宴或類似活動。
3.禁止成立、參加換票聯盟或其他類似之組合團體及參加其活動。
四、中央淨化選風措施:
1.中央成立查察賄選督導委員會,由第二十一屆中央委員中遴選數人組成,其成員名單均予以保密,不對外公開,並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進行單向聯繫運作。
2.中央常務委員選舉參選人領取候選人登記表,應簽名承諾遵守本黨淨化選風規定及參選同志競選公約(選務單位訂定),如有違反,願受黨紀處分並取消參選或當選資格。
五、縣市黨部應辦理事項:
1.成立查察賄選小組,由縣市黨部遴選黨內公正人士5至7人組成,其成員名單應予保密。
2.查察賄選小組工作由縣市黨部主任委員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負責直接聯繫運作。
六、受理檢舉違反本要點案件之處理程序及違規行為認定標準:
1.參選同志及其助選人員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黨黨員得提出檢舉。
2.檢舉人應具名檢舉,並將事實、佐證資料一併送交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或縣市黨部查處;提出證據檢舉參選人及相關人員有違反本要點第二點第三至六項規定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由中央黨部依每一案件核發檢舉獎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整。有關的敘獎辦法,由中央黨部補充之。接受檢舉單位對檢舉人之身分應嚴予保密,不得洩露,違者應予議處。
3.對於涉及賄選案件之認定,應依據本實施要點並參考最高檢察署彙編「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如附件1)之規定辦理。
4.競選文宣物品價值不得超過新台幣30元。
5.處理檢舉案件得限期通知被檢舉人提出答辯,必要時得約談檢舉人、被檢舉人及關係人。
6.被檢舉人無故不依期答辯者,或經查證屬實者,得逕依黨紀處分規定處理。
七、違反本要點之處分:
參選人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依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之規定議處。
八、本黨同志違反「政黨法」第33條第1項(如附件2)規定者,本黨將主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九、本要點有未盡事宜,均依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對於本要點有爭議者,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統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