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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 星期三

中國國民黨黨公職人員年度募款責任額實施辦法

2025年12月10日 星期三

中國國民黨黨公職人員年度募款責任額實施辦法

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九日第十九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一四0次會議通過

民國一0七年一月十日第二十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第二十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一四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一四六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二十一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一二八次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日第二十一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一七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永續經營本黨黨務工作,籌措與充實黨務經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中央委員會之組織發展委員會。

第三條(用詞定義)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黨公職人員:指本黨黨職人員及公職人員。

二、    黨職人員:指本黨中央黨職人員及地方黨職人員。

三、    中央黨職人員:本黨主席、副主席、中央常務委員(選任)、中央委員、中央評議委員會議主席團主席、中央評議委員、中央黨務顧問、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央政策委員會副執行長。

四、    地方黨職人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

五、    公職人員:指本黨中央公職人員及地方公職人員。

六、    中央公職人員:本黨立法委員。

七、    地方公職人員:本黨直轄市長、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代表會主席、副主席。

八、    榮譽性黨職人員:指中央評議委員會議主席團主席、中央評議委員、中央黨務顧問、中央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央政策委員會副執行長、全國青年工作總會總會長及青年團總團長、經核定為全國代表大會代表之農會及漁會理事長或總幹事。

九、學生代表:指全國代表大會之學生代表。但就讀於各大專院校在職專班或進修部之學生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募款義務、額度及繳納方式)

黨公職人員應依其募款責任額,每年繳納募款金額至本黨中央委員會所指定之帳戶。但全國不分區立委應按月給付。

前項之募款責任額,由主管機關訂定之,中央黨公職人員之募款責任額如附表一;地方黨公職人員之募款責任額如附表二。但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為鼓勵性質;學生代表擔任黨職人員無須負擔募款義務。

中央黨公職人員兼具地方黨公職人員之身分者,其募款責任額以較高者為準。

黨公職人員擔任黨公職年度未滿一年者,其繳納標準如下:

一、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以六個月計算。

二、任職超過六個月者,以一年計算。

三、年度任職未超過一個月者,當年度不需繳納責任額。

黨公職人員於年度中身分轉換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服務委員會計算分配繳納標準。

黨公職人員募款金額超過募款責任額者,就超過部分,得指定使用用途。

黨公職人員受黨紀處分者,仍應依據募款責任額繳納募款金額。

第五條(責任額之繳納期間

黨公職人員每年度募款責任額於當年一月一日起報繳,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

第六條(募款金額之使用

黨公職人員之募款金,應視其身分,分別歸屬中央及地方黨部使用。但於第四條第三項兼具其它黨公職身分且募款責任額相同者,其募款金應歸地方黨部使用。

中央黨部收到募款金後,行政服務委員會得會同主管機關核實募款來源,其屬地方黨公職人員繳納者,交行政服務委員會財務室代管,依地方黨部需求撥交地方黨部使用。

第七條(政治獻金之申報)

黨公職人員募得款項依照政治獻金法規定處理,依法申報。

第八條(募款責任額之落實)

中央委員會應每季向中央常務委員會議公布黨公職人員年度募款金繳交情形,並將已繳納者上網公告,以為徵信,每年九月起,並應對未繳納者進行催繳。

黨公職人員逾期未繳納年度募款金者,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服務委員會送考核紀律委員會議處,並得先予停止黨權,於繳付募款責任金後,再予恢復黨權。

地方黨部針對地方黨公職人員之繳納情形,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黨公職人員未繳清歷年度責任額者,不得登記為本黨黨職候選人及參與黨內中央及地方公職候選人提名。

榮譽性黨職人員,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九條(解釋單位)

本辦法之解釋,由主管機關辦理。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中央常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後於民國一一0年一月一日施行。


為鼓勵具學生代表身分者參選黨職併減輕其募款負擔-修正本黨黨公職人員年度募款責任額實施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表一:(中央類)中國國民黨黨公職人員年度募款責任額明細表

附表二:(地方類)中國國民黨黨公職人員年度募款責任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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