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一五八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十一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一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黨章第二十三條及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之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相關事項:
一、考管業務:黨務工作之督導考核、工作管制及其他相關業務。
二、稽核業務:黨紀案件之監察糾舉與審議、考核法規之研擬、修訂及
其他有關業務。
三、法律服務業務:重大案件或議題提供法律意見、中央各單位契約簽
訂及涉訟案件協助、協助義務律師團之聘任及大陸臺商法律服務等
相關業務。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由主席提請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聘任生效,並提
報全國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綜理本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同仁。
本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含主任委員),依中國國民黨中央考核紀律
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紀律委員會委員遴派辦法遴派之。
本會得置義務職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主任委員簽請主席,自本會考
紀委員中聘任之。
第四條 本會置主任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其餘工作人員受主任
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各項業務。工作人員編制依據中央委員會組織規程
訂之。
第五條 本會以每季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
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六條 本會為處理或調查特定事務,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及工作同仁或由委
員互推若干人,設置各種任務編組。
本會為於公職人員選舉期間,強化黨紀維護及即時處理違規情事,並依
職權就停止黨權(含)以下之暫時性處分事項進行必要之調查與處置,為遂
行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得設置非常
態性任務編組(以下稱「公職人員選舉紀律執行小組」)。
前項選舉紀律執行小組置委員五人,由主任委員、義務職副主任委員一
人及委員三人組成,均由主任委員簽請主席,自本會考核紀律委員中聘
任之。
第七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八條 本會會議對於黨紀案件之審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九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列席諮詢或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
說明,必要時,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研究、整理法規資
料。
第十條 本會之會議情形、決議事項及有關文件,均應絕對保守秘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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