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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3日 星期五

中國國民黨區級黨部委員會組織規程

2026年3月13日 星期五

 

中國國民黨區級黨部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538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81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7514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一八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5311日第二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區級黨部之組織,依本規程行之。

第二條

區級黨部(鄉鎮市區)為基層工作推動中心;以每一鄉、鎮、縣轄市、區設立一個為原則。

第三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遴聘委員和當然委員組成,並隨職務異動改聘。

遴聘委員:現任黨籍鄉鎮市區長、縣市議員、代表會主席、農漁會總幹事、區級黨部各工作委員會召集人、重要社團領導幹部等,由上級黨部遴聘之。

當然委員:區分部委員會常委。

區級黨部置主任委員一人,並視實際需要置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均由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得由上級黨部遴派。

第四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上級黨部之指示及本區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建立黨的組織,並指導支援其活動,開展服務工作,促進社會建設。

三、培植並管理本區幹部。

四、實施黨員訓練,培養黨性、黨德,增進組織意識。

五、宣傳本黨政策,反映民情民意,掌握社會脈動,擴大結合群眾。

六、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七、執行黨的紀律。

八、籌集並支配本區黨務經費。

上級黨部得就區級黨部之特性,分別規定其特別任務。

第五條

區級黨部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定為二年。

第六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議每季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其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七條

區級黨部委員應依黨的任務需要,實施分工,並應深入基層,加強組織活動及社區服務、訪問黨員、結合民眾。

第八條

區級黨部置主任一人,投票所較多地區增置副主任、專員若干人,由上級黨部派任之;主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執行黨的任務並綜合處理日常業務。

第九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為開展工作之需要,得經上級黨部同意設各種任務型工作委員會或小組,規劃推動基層黨務工作,並輔導、支援區分部推動各項活動及服務工作。

第十條

區級黨部黨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以下簡稱黨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集臨時黨員大會。

一、上級黨部指示召集時。

二、本級委員會認為必要時。

三、所屬區分部委員會半數以上之請求時。

區級黨部因所轄區域過廣或黨員過多,不能召集黨員大會時,經上級黨部之核准,得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區級黨部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檢討本區委員會之工作。

二、協助基層黨務發展方針。

三、協助從政從業同志執行黨的任務績效。

四、研討地方建設、社會建設及為民服務事項。

五、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第十二條

區級黨部經費、黨費及特別捐收支情形,應按期報告本級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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