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 星期一

政治獻金捐款方式、額度、及規範事項

壹、 捐贈本黨、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政治獻金」帳戶:

如有疑問,請逕行至「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查詢。

http://sunshine.cy.gov.tw/GipOpenWeb/wSite/mp?mp=3


貳、捐款方式:

(一)現金(10萬元以下)。

(二)支票(憑票支付:政治獻金專戶名,詳如附表)。

(三)匯款(帳戶資料詳如附表)。


参、政治獻金捐款額度表:

捐贈者
同一擬參選人
不同擬參選人
同一政黨
不同政黨
個人
10萬元
20萬元
30萬元
60萬元
營利事業
100萬元
200萬元
300萬元
600萬元
人民團體
50萬元
100萬元
200萬元
400萬元


肆、不得捐贈之規範事項: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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